“我国80多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相当一部分从注册成立至今从未开展过活动,成为‘休眠合作社’;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定点支持‘特惠’了一些合作社,而没有用来建立普惠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26日第十七届中国(廊坊)农产品交易会举办的讲座上,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任大鹏说,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多方面问题有待解决。
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目前已达到82.8万个,但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中占比不足2%。近年来,农民合作社新类型不断出现,既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合作社等多种类型。
任大鹏说,这些合作社在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养农民经营管理能力等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规范之处:
——“休眠合作社”大量存在。这与政府给予合作社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有关,合作社注册门槛低、不收费、不年检、没有注销机制,农民凑几张身份证即可成立,一些合作社想方设法满足国家规定条件,只为了享受政府补贴。这导致合作社整体质量和社会信誉差,银行认为就是“一块牌子”,所以不愿意贷款。
——成为投资者的合作社,生产者成员被边缘化,不参与合作社管理。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一些农户加入合作社利益可共享,风险不共担。例如香椿合作社,农户把香椿卖给合作社比市场价高几分钱而受益,但行情不好赔钱时,农民不想承担损失;一些农民由合作社成员身份向客户身份转变,导致合作社变成少数管理者决策而不是成员共同决策。
—— 财政支持政策公平性不高。由于存在国家财政支持政策的“馅饼”诱惑,一些人跑关系、找路子搞不正当竞争。财政补贴有待从定点支持某几家合作社转向打造公平服务平台。
——不少合作社规模过小。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家合作社成员数只有70多个,如果按照70多户计算,每户3亩地,整个合作社总共才200多亩地,生产规模过小。
任大鹏表示,我国农民合作社亟待从完善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合法完备有效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合作社走向规范化。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5年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合作意识,偏离立法初衷。一些农业规模企业设立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从而组织当地农民凑人数设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以家庭人员出资,合作社的运作、利润分配往往由一个人说了算,成为“一人合作社”。
(二)缺乏运行规范,内控形同虚设。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失、管理水平差,虽然依据章程设立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但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寥寥无几,这种情况的存在必然导致管理行为的随意和经营行为的混乱。
(三)缺乏各类人才,缺乏核心竞争力。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者大多是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任,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做事,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大部分合作社依据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发展经营,由于自身认知的局限,对如何将产业做大做强以及对合作社和产品的定位模糊不清,对创优创牌方面的意识相当缺乏,从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四)缺乏资金扶持,发展难有后劲。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看,不仅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力量的扶持,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到位。
(一)畅通和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超对接现场会”,适时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设自己的营销网站或借助其他网站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和形象,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搭建社员之间、合作社与外界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
(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和农资商品准入关,确保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优质、低价的放心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个性化“涉农”合同签约指导服务,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形成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提高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减少农业生产风险。
(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按照“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牌”的思路,加强商标法律宣传和注册辅导,鼓励合作社将有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引导培育具有地域资源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使用商标,加强商标管理,争创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在申报知名、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字号时,对合作社的产品品牌给予倾斜。
(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经纪人。按照“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组织培训、树立意识、规范行为、搞活流通”的思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吸纳物流、信息、营销等农村经纪人加盟,培养自己的经纪人队伍,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促进本地区生产与市场的融合。
< 二 >
1、存在问题
1.1合作社管理机构不够明确。目前有农办、农业局、供销社都在管理合作社,造成多部门管理,表面上有多个婆家,实际上变为没人管的状态,不利于合作社的有序、壮大发展。
1.2扶持资金少。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又是新生事物,目前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到位,扶持的力度不够,没有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摆上议事日程。
1.3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大部分没有专业人才,虽然都是种植多年的种植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理论知识和新科技知识。
1.4规模还比较小,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又是新生事物,目前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对产业化经营中的促进作用还不大,合作社的龙头、桥梁和纽带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部分群众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往往把其与原来的村集经济组织混为一谈,因此对入会的兴趣不高,参与的积极性不强,从而导致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会员偏少。
1.5缺乏有效的自我发展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以无偿服务为主,没有自主经营创收能力,导致合作社运转困难。如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技术培训、市场开发等工作资金严重不足,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活动的拓展。
1.6运作机制行有待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壮大,必须在今后的发展中尽快加以完善。
2对策
2.1重视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管理。政府应明确管理机构,不应有多个部门同时管理,不然就会造成无人管理的状态,建议由行业归类管理,并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
2.2加大指导力度。根据合作社实际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讨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多种途径,加大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力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基本知识培训,为合作社发展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2.3出台扶持相关政策和优惠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摆上议事日程,加大扶持的力度,把合作社建设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在技术人才、信贷、税收减免、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措施,推进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2.4帮助解决人才问题。一是建议政府部门出台保留编制、职位、工资、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人才到专业合作社工作或入股;二是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造就一批懂技术、懂市场、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2.5加强合作社自身建设。一是合作社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核算,建立会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为合作社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壮大发展;二是宣传引导农民入社,壮大专业合作社队伍。
2.6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定期聘请专家对社员进行技术培训,全面提高社员的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文化素质;二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培训,使社员知法、懂法、用法。
2.7打造品牌。要充分发挥品牌效应,要创立合作社自己的产品品牌,通过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开展产品品牌认证和注册工作,形成规模效益和品牌效应。
< 三 >
笔者对辖区10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产业分布看,大多分布在第一产业,其中养殖专业合作社28家,占比为27%,种植专业合作社41家、占比为40%,农产品收购专业合作社19家,占比为19%,农业咨询技术服务6家,占比为6%,其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7家,占比为7%。它们主要对其入股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融资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
一是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了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的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销售到市民手中,形成了完整的生产-加工-销售链,为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国内外大市场开辟了新的路径;二是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更好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产品特色,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三是通过集体购销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极大地节省了各环节周转费用,降低单位购销成本,扩大产品市场份额,让社员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四是推动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的培育、发展和壮大,通过拉长产业链,把城乡产业、市场对接起来,实现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良性互动,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依赖现象十分突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希望政府资金扶助,依赖现象十分严重,且依照政府部门来设置机构,行政化现象尤为突出,还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不想办法在筹备阶段就要求政府注入启动资金,否则无法启动。另外由于是财政资金补贴过小,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但目前许多政府受财力所限,在资金扶持、信息、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扶持和引导力度不够,在补贴对象上,偏重于补贴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能够得够政策补贴的只占20%左右,其它80%规模较小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另谋融资渠道。
二是规模较小,带动性不强。据笔者调查的102家农民专业合社,注册资金为100元以上,且从业人员为20人以上的为18家,而大多数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为5人下,由于它们大多规模偏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首先社员与专业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其次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不能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最后是由于它们多数停留在种植、养殖等一些低层次服务上,合作层次不高。在标准化生产、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很少涉足,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弱。很难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三是办社人才严重缺乏。目前,大多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组建的,很少围绕“产业能人”,专业合作社的领导层基本由所在村的村干部,或是自身素质稍微突出一些的成员担任,其中管理层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为足5%,合作社内懂得经营善于管理的专业人才尤其是能带动产业发展的加工型企业的产业领军人才严重缺乏。甘于满足现状的小农意识进一步制约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四是融资渠道狭窄,举步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营组织,一般自有资金来源于入社农民缴纳的会费,资金实力非常有限,融资渠道相当狭窄,季节性资金需求矛盾十分突出,而各类商业银行基于专业合作社运行的不可预知性,出于自身资金安全原因,往往不愿意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截止到目前,尚没有一家商业银业给予信贷支持,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上档次、上规模。
五是内部运行机制极不规范。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薄弱,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社员受益小,虽然在服务受益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体现,但资金受益总体上仍显不足,专业合作社对社员的二次分配的比例较小,严重制约了专业合作社带动功能的充分发挥。同时发展思路不清晰,有的有章程无制度,有的有制度得不到落实,“内部控权”问题严重,有些专业合作社仅仅停留在农产品初级生产阶段,在加工销售理念上未融入市场经济,不利于市场竞争。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章程,强化企业化管理。首先立足于规范化建设,工商部门需进一步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章程,做到有章可循;其次政府需加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帮助专业合作社建立一整套企业化管理制度和规模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增加农民入会的积极性。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发展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从宏观上讲,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学评价、奖励体系,并对其进一步规范。积极争取政府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包括财政、税收、信贷、产业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政策,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到扶持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理》的宣传工作,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班,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强化对社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充分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宗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凝聚力,降低组织运行成本,全面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针对各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综合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的现状,对其进行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计算机等方面的强化培训,促使改变过去传统的种养殖方法,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四)拓展服务功能,引进先进设备,切实提高科技含量。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政府需在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农机具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作好后勤保障服务,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同时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牢固树立品牌意识,鼓励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申报有机、绿色食品,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力度,着力打造一批名优品牌。同时,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硬件设施。当前,专业合作社设备落后,如不及时更新设备,长期下去必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通过政府引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到,缺少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先进设备,就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必须走科学发展道路。
(五)充分发挥龙头、大户示范作用,促进企业规模化,逐步向现代化企业迈进。千家万户的小作坊,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只有把一家一户的农民联合起来,才能形成规模、增加效益、做响品牌、占领市场。要做大做强龙头专业合作社,增强其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同时,良性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起带头作用,而带头人就是农业生产经营较好的农户,这些农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核心农户往往是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能人,他们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形成有效的产品市场,愿意将生产技术传授给他人,应对这些核心农户进行扶持,使其尽快地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领头羊”。
(六)革新金融体制机制,完善融资渠道。一是要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评级制度,制定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管理政策,合理确定信用评级标准,二是加强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投放激励机制,在银行内部建立约束的激励机制;三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解决其融资难题,使其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不断促进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各种资本对涉农的投资明显增加。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已经过去整整七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专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目前,笔者所在区共登记注册农专社231户,注册资金共计47118万元。作为一名基层登记工作者,笔者在登记农专社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不断的思考和探索,现提出几点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共同探讨。
一、在登记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一)工商部门登记的成员与实际不符是农专社的通常现象。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农专社在发展中,成员变动是比较频繁的,但往往都不会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其绝大部分成员的出资是象征性的,他们的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种养殖产出后才与农专社产生交集,农专社更多的是提供一种服务。从这一点看来,农专社的资合性与人合性都不强。
主动申请成员备案或注册资金的变更通常是为了争取扶持资金时有相应的要求,并且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登记信息,相对人才会申请登记。笔者也多次遇到这种情况,农专社成员经过多次增减,其管理人员都已经不清楚登记机关记录的是何时的情况,提交资料时往往与登记情况不符。
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关于章程内容的规定,“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是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即一旦成员有变就需修改章程;该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而对章程的修改,该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只能由成员大会作出决议。成员人数一旦达到几十上百,就是找人签名也是件麻烦的事,何况还有众多资料要准备。管理者和成员文化程度都不高,大家都嫌麻烦,所以也就不愿意主动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备案。
(二)衔接不到位,经营范围登记难以把握
对于农专社的经营范围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无明确规定,所以比照其他经营主体的登记,同样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于我们这些还没有实行先照后证的地区,还是要依法要求前置审批。但由于衔接不到位及各人对法律条文或相关概念的理解不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以笔者遇到是实际情况为例,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农专社核定家禽养殖的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动物防疫法》第 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于其他任何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都是动物饲养的前置手续,绝大部分工商部门也将此作为农专社在经营范围中核家禽养殖的前置许可。而今年,本区畜牧部门突然决定农专社不予核发该证,理由是农专社本身没有固定统一的养殖场所,养殖主体是农户。笔者在网上查询,也发现其他地区多少存在这样的困惑,有的地方是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规定了农专社不需办理,有的没有规定。如果《动物防疫法》中的饲养场包含农专社,不收前置许可资料核发营业执照就是违法;如果不包含农专社,登记时收取许可就是乱作为。作为登记人员,只能执行法律,而无权解释,这种不确定的风险也让作为在登记一线工作的笔者倍感压力。
二、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的思考
(一)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超过150人的,可以成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部分或全部职权。那么对于达到人数的农专社,登记人员可以引导其成立成员代表大会。但局限就在于如果没有超过,哪怕刚好是150人,也不能成立代表大会,修改章程就必须要成员大会决议。
现在所执行的成员登记制度明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发展状况和需求不符。一旦成员变化就修改章程,也不便利。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民事行为的法律,只有便于操作才会得到真正的执行和遵守,繁琐的规定只会阻碍相对人遵守的主动性。
笔者认为,成员的变更完全可以参照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的方式,由成员通过自己的民事行为实现,农专社确认即可,完全不必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由此涉及的法条也应相应修改。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可以改为规定:章程记载成员出资总额,对于每位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在成员名册中记载,名册经过成员大会确认置备于农专社即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专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也有类似规定。在不能明确是否需要前置许可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摘抄相应条款作为经营范围。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核定农专社的业务范围有比较详尽的原则。但笔者还是呼吁,尽快全面推行先照后证,缓解一线登记的压力和风险。
工商登记制度正处于改革的过程中,因为法律法规的调整,出现衔接不畅等问题也是情理之中。然作为登记工作人员一定要保持一颗警惕之心,多学多思多探讨。在登记工作岗位上,“审慎”二字切不可忘。
合作社是一种处于一定组织环境中、具有一定质性规定的组织形式,所以,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特殊性必然来自于其所处环境的现实约束。
首先是基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异质性的“结构嵌入”.在当今中国,农民分化的情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产权主体的异质性,而这种产权主体的异质性深刻地影响着合作社产生和发展中的成员动机、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乃至文化取向等。换言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显着的成员异质性。合作社的本意是通过成员内部的横向一体化去应对外部的纵向一体化,而我国合作社则不然:成员们并非利益同质的共同体关系,很可能在共同应对外部市场竞争的同时,其内部也形成某种购销关系,即一部分成员赚另一部分成员的钱。
其次是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态势的“市场嵌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合作社面临以纵向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纵向一体化与供应链管理趋势。我国异于欧美国家通常路径(先合作化/横向一体化,而后产业化/纵向一体化)的先产业化(纵向一体化)后合作化(横向一体化)的农业经济发展路径,必然造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生和发展目标、方式、走向的独特性。这种市场嵌入困境也迫使我国农民合作社必须在战略、组织和业务等诸方面及时、深刻地变革创新,以适应环境变化。这就意味着:合作社的组织关注点必然越来越转向关注市场和合作社自身发展;合作社的运营战略必然地由内敛趋向开放,趋向和融入供应链;合作社必然参与构建具有新的合理性的内外部利益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合作社内部的纵向一体化是对外部纵向一体化的应对。
再次就是基于我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制度嵌入”.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期望日重,影响甚大,这既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同时也容易使合作社勉为其难地去承载政府的某些经济或社会功能。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更强调的是合作社对成员和非成员的带动,而不注意对合作社运作规范性的监管。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很多龙头企业参与到合作社经营中,因为他们都是追随着政策来的。在一定程度上,政府部门并不是迎合龙头企业,而是诱导龙头企业。由此可见,未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转化为如何建构合作社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合理平衡的问题。
最后就是基于村社结构和乡土文化的“村社嵌入”.我国农民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农村基层中。然而,中国农村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规范中,似乎比较缺乏市场机制下那种经常要求人们以平等关系、一般信任为最大“道德保障”的文化资源。而且,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似乎更多地构成了一些偏于负面的社会记忆。更何况在当前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及其集体土地资源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形下,合作社与社区组织如何建构合理的互动关系,合作社社区化究竟是强化还是弱化了其质性程度,更是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值得关注的基本背景之一。
所有这些无疑意味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机遇要严峻得多,面临约束要复杂得多,合作社企业家要稀缺得多,成员禀赋要参差得多,政府介入要频繁得多,更导致我国农民合作社相较于国外合作社的特殊性。如果把我国农民合作社放在这个多重嵌入性框架里来看,合作社的嵌入程度越深,就越不像传统的、理想的或标准的合作社。在此意义上,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然是超越经典的、反映中国特色的、体现时代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