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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不是个例,血色民间借贷何时休?

  2016年4月,22岁的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受到11名催债人围攻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今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个案件由于《南方周末》及多家媒体报道,在这个周末被刷屏了。

  回到事件“原点”,种下祸根的是苏银霞借下的超过百万的高额高利贷。“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山东聊城“辱母伤人案”中,受辱母亲苏银霞为儿子于欢写的陈情书中有着这么一句话。事实上,高利贷引发的“辱母伤人案”并不是个例,近三年来由高利贷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超400件,涉及罪名达十多个,其中不乏追讨高利贷最终引发致人伤亡的极端事件。

  说起高利贷,我相信大部分人会迅速地将其同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将放高利贷者或高利贷讨债人员同黑社会这类名词联系在一起。一般人对于高利贷的认知其实并不多,但高利货现象却是一种普遍存在于金融市场的行为。今天小编就从经济学的角度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特殊的民间借贷形式。

一、高利贷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始于私有则产出现之后,在我国非常早就已经有了。春秋时期就有放债取利的记载,隋唐时期有“合会”形式的民间集中融资形式,借贷行为正像一切资本一样,是历史的产物,但只有在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它才有存在的可能。由此可见,促进高利贷产生,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发生和商品——货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

  大部分的人生存都不能归于富裕无忧,为了满足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穷困的人或者急于用钱的人有时就不得不去借贷。民间借贷这种融资形式在历朝历代都存在,生生不绝。相较于官方借贷,民间借贷一般有以下几个便利:

  (1)实施操作简便。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快捷,且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也没几个人真正关心),借贷期限双方可自行约定与更改。

  (2)数额自由。没有政府与国家的管控,民间借贷基本不限制数额的最高点和最低点,大部人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借贷

  (3)利息相对自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作为还款利息,较不受政策影响,变动可能性较小。

  那么接下来我们说说,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以高昂利息为特征的资本形体,它以贷放货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形式,残酷地剥削小生产者。但即使是在金融业发达的今天,高利贷仍然广泛存在,借款者不仅包括个人,还有企业等。例如一些民营小企业由于信用度不高、资金信息状况不透明、经营状况不稳定等原因,难以获得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只能依靠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风险更大并且资金供应量不高的民间借贷,乃至高利贷。可见,高利贷产生的原因一般分为四种:(1)民间资本增多,私人借贷趋热;(2)国有贷款(如银行等)门槛太高、程序过于繁琐;(3)金融市场不完全开放,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低;(4)国家没有进行合理规制和管制。

二、高利贷的界定

  我国对高利贷的界定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1991年8月1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仅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对于超出部分的利率,也只是不予保护;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本身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该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己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同样,最新的《规定》所设立的两档利率也只是合法利率水平与不予保护利率水平,从未将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视为违法、甚至犯罪所得。

  不难发现,从传统的4倍标准到36%的分界标准,我国对于高利贷的界定基本都是围绕利率来进行,相关条例法规的修改也只是在利率的设置上有所改进,而这种改进更多的则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高利贷的界定却有不同,例如在美国,如果借贷利率高出州法律对利率上限规定的2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均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此外,美国各州在规制高利贷时,对个人和企业也设置了不同的利率上限标准;在我国香港,有法律规定贷款利率超过年息60%规定为犯罪行为,如果存在违反利率的规定,相应的贷款协议或者为此提供的保证都不得强制执行,并且还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三、高利贷行为的评价

  高利贷是超过国家利率限制的民间借贷,其本质上仍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经济金融界对于高利贷行为的评价,却不同于我们一般人所想的那样深恶痛绝,反而是存在争议的。马克思认为,高利贷行为如同寄生虫一样,吮吸社会产生的财富,而其本身并不能创造财富,这样就使得社会的经济环境每况愈下,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但中国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民间经济学者的重要代表茅于轼先生却认为高利贷行为是一种创造社会财富的一种行为,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民生的改善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马克思的观点不言自明。我们再看看茅于轼先生的观点,其实也存在一定的道理。国家在经济的运行中,其实是非常主张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因为这对于经济的盘活有着非常好的效果与帮助。银行借贷固然是有保障的,但其门槛、要求和程序,条条框框下阻碍了很大一部分民间资本流入市场。另外,借贷者一旦出了问题,银行就会出现大量的呆账、坏账,国有资本直接受损。与之相反,避开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繁琐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很轻易就能达到借款人预期目标,虽然伴随着高额的利息,和巨大的风险,但利益的诱惑依然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其中。

  我们再回到“辱母伤人案”上,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苏银霞承认“我们厂子因为倒贷款于2014年7月份从吴学占那里借了100万,口头约定是百分之十的月息,后来我们陆续的还给他152.5万元”。换句话说,苏银霞的借款年息超过了100%。在所以类似案件中,“苏银霞”的情况并不罕见,高额利息、高利贷行为引发的其他犯罪等问题层出不穷,例如近两年备受争议的“校园贷”问题。

高利贷,实在不是一个新的话题,高利贷形式多变,尤其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虚拟经济更为其增加了新的途径。我国当前社会中的高利贷现象仍然呈发展的趋势,染上高利贷后的悲惨结局我们看了太多,小编在这里也希望提醒大家,投资理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借贷或许能够缓解企业和个人融资困难的局面,但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尽可能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进行金钱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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