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犯罪的特别刑法。“大诰”,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原为《尚书》的一篇,记叙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仿其意,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先后发布了名为《御制大诰》的文告3篇,即《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以及《大诰武臣》1篇。《大诰武臣》与前3编诰文,在颁行之初实分为两书。近人多将4编诰文视为 一体,称作《明大诰》。《明大诰》以洪武内府刻本为最早,亦最精。现代版本有: 1966年台湾学生书局出版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 之一 《明朝开国文献》 中的影印本;1967年日本古典研究会出版的 《皇明制书》 影印本;1988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杨一凡所著《明大诰研究》所附点校本,最为精当。
朱元璋(1328—1398),濠州(今安徽凤阳县东)人,明王朝的开国皇帝,年号洪武。在位期间,大力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在法律思想上,把“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奉为治国方针,并采取了以 “猛” 和“严”为主要特征的种种措施:诸如修订律令,刑用重典:整肃官风,严惩贪吏;令行禁止,不避亲贵;任用特务,滥肆诛戮等。朱元璋的重刑政策对明朝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大诰》共4编236条,其中《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 32条,皆以诏令形式颁发。全书内容的整体结构由案例、峻令、训诫三方面组成:一是撮录洪武年间、特别是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 “官民过犯” 案件的要点,用以“警戒愚顽”;二是设置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 三是在许多条目中杂载明太祖对臣民的 “训诫”,宣传其 “明刑弼教”和 “重典治世”的思想和主张。
《明大诰》与明律及历代封建法典比较,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1. 律外用刑。以诏令形式罗列许多明律所未有的酷刑,公开把 “法外用刑”合理化、神圣化。同一犯罪,《明大诰》远比同期行用的《大明律》加重,统以君主个人好恶为量刑标准,唯刑杀为威;2. 重刑治吏。《明大诰》打击的侧重点是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属于治吏方面;3. 明刑弼教。强调这是“乱世”趋民“从教”、“从良”的唯一措施,符合“先王之教”。采用种种张扬“刑威”的严酷手段,把“明刑弼教” 主张付诸实施。
《明大诰》颁布后,朱元璋凭借君主的权力强制推行,对明初法制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将《明大诰》定作教科书,强令全体臣民讲读遵守; 另一方面,将《明大诰》作为司法部门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并将其不少条目列入当时制定的各种罪名和条例。但这些重刑政策并未收到预期效果。朱元璋死后不久,《明大诰》即被搁置不用。到明代中叶,已为民间鲜知。尽管如此,《明大诰》仍不失为研究明初法制和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状况的珍贵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