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1:个人所得税
1、企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奖励给相关人员的时候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并未提到企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奖励给相关人员的时候免征个税的问题,只是提到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最好跟当地主管税局进一步沟通落实。
涉税2:增值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代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有偿代理服务,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涉税3: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并入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则相应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可以从收到的手续费中扣除。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单位获得2%的返还手续费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扣缴手续费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