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
注意:
(1)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
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注意:
(1)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
注意:
(1)必须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如果取得的是财政票据,则不能用于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发票不需要认证,自行计算、自行抵扣;
(3)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政策依据:
详见财税【2016】86号
总结:
(1)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有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
(2)以上三种扣税凭证是没有认证期限的,企业可以在取得之后的任意期限内申报抵扣;
(3)除了以上3种扣税凭证以外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