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概括起来讲就是通过“三分一返一转移”。“三分”:一是“划分事权”。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划分税种”。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三是“划分机构”。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一返”: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一转移”。即建立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是上划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财政收入就是地方上缴给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增值税中央分成部分(75%)、所得税中央部分(60%)、消费税全额。地方财政收入就是由划归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主要收入项目有:(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5%)、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40%)、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其他工商税(以上各项税收也统称为工商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等;(2)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3)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各项基金收入、国库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是财政收入口径。财政收入口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财政总收入,指地方财政在某一预算年度实现的财政收入总量,即“上划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两项之和。另一个是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扣除基金收入即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定了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的总量。自2004年起,为做大、做强地方财政实力,省财政不再对各市财政总收入、增幅进行考核,而改为考核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与增幅。
四是财政收入与地方可用财力。财政收入与财力是密切联系但又不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财力是指在某一预算年度内,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其职能部门直接分配和使用或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