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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创业的意见

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工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邮政局、扶贫办、总工会、共青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妇联、人s 中国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下统称自主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残疾人,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按照“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择业创业”的要求

一、支持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谋职业是指残疾人通过设立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个体工商户。

(三)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通过兼职、临时性、弹性工作方式实现就业,包括家庭副业、家政服务、维修组装、方便理发、绿化保洁等。 ;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灵活用工。

二、提供合理的住宿和优先照顾

(四)有关部门要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的登记,或者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

(五)政府、街道设置商贸市场、设置店铺、摊位、新建彩票投注站、新建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预留不少于10%残疾人,适当减免展位费和租赁费,有条件的免费提供店面。

三、实施税收优惠和减费

(六)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事业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部通知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52号) 残疾人个人就业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法规。

(七)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残疾人创办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适用《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利企业》根据《关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有关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八)对于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和期限。

(九)对个体经营、创业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管理、登记、许可等行政性收费和强制垄断的经营性收费;经行业协会同意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然后待遇提高后提高缴费比例或补缴。

(十)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性、福利性残疾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电、水、气、热,按民标收费。

四、提供财政支持和财政补贴

具体贴息标准参照当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创业的融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企业家,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企业家,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企业家,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10二)残疾人首次开办小微企业或自营职业,所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工商登记之日起,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10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支付。

(10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体户、首次创业残疾人,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己的就业方式增加收入。自己的努力自主创业经验,摆脱贫困。

(10五)特殊教育机构教育毕业生、残疾高等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家庭贫困高等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根据规定。

(10六)用人单位聘用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实际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补贴。

五、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十七)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创业成为富豪领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获得认可的残疾人由有关部门认定为残疾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自主创业的自主创业经验,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3月8日红旗手”。

(10八)完善支持残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高校毕业生落户各类创业园。落实残疾毕业生就业对接工作。为获奖者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自主创业者,优先保证贷款贴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10九)对使用互联网就业创业残疾人,给予设施、设备、网络费用等补贴。残疾网商平等享受残疾人自谋职业或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灵活就业支持政策。

六、提供支持和就业服务

(2十)各地要根据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创业的需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蔡税[2015]72号)等文件,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创业经营场所租赁支出、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保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设立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

(20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到2018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至少拥有1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创业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者产品购销合同,委托残疾人加工制造适合残疾人的产品和工艺人。

(20三)推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带动作用和新兴产业,吸引更多的残疾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让残疾农民工享受与当地残疾人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十个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介绍、信息发布、就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业投资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办法和具体规定。他们各自的地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上汽

国家体育部

国家邮政局

国务院扶贫办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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