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提升电力企业(指生产单位)对外委队伍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有效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必须有专人每天对外委人员进出厂情况进行检查。
严格实施外委人员准入管理,杜绝没有履行入厂审批手续人员进厂。企业必须有专人对外委人员进出厂情况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检查外委人员是否履行入厂手续、持证上岗、人证一致,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安全员是否依规配置、上岗到位,外委队伍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未经业主批准擅自变更、离厂。各企业必须在年内安装具备人证核验功能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每天对外委人员进出厂和进出作业现场情况进行核验统计。
第二条必须有专人在作业前对所有已办理作业票进行全面审核。重点检查工作票、风险预控票、岗位标准作业流程是否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定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面、有效,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实,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专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技改工程三措两案是否落实;检查工作票是否存在代签情况,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能力是否符合作业要求,工作许可人是否现场交代风险注意事项。
第三条必须有专人对每个作业现场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外委队伍班前会、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预控措施,是否落实起重、动火、高空、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专项安全措施,是否超范围作业、违章作业、擅自变更作业方案和人员。业务需求部门每天检查违章作业、无票作业、作业人员冒名顶替等情况。安监部门每周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必须有专人每周对人身安全风险分析预控本填写情况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工作组全部成员在进入现场前是否填写风险预控本,工作负责人在填写工作票前或进入现场前是否组织工作组成员召开风险预控分析会并听取分析意见、制定安全措施,班组长在作业组成员进入现场前是否对风险预控分析会召开及措施完善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安监部门(风电场、水电站安全员)每月对预控本填写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分管领导每周进行抽查。
第五条必须有专人每周对全部外委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检查外委人员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培训及考试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代考现象。必须有专人每周参加外委队伍每个班组安全活动,对政策法规、上级要求、安全规章、技术要求进行宣讲,并指导其开展安全作业、岗位技能、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有专人每半月对特种作业人员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安监部门每月通过查看记录、现场考问、组织考试等形式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第六条必须有专人每周对外委队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外委队伍各班组是否配齐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护目镜、耳塞等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有效合格、正确使用;检查安全网、安全绳、安全通道、安全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按规定配置使用,涉及高空、危化品、动火、带电、高温等特殊作业的班组是否按规定配置防滑鞋、防烫服、防毒面具等专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必须有专人每周对外委队伍使用的工器具进行检查。必须对外委队伍进厂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百分之百检查,百分之百建立台账,不合格的杜绝进厂。重点检查外委队伍的班组是否按作业方案规定配齐所需工器具。每周检查各班组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使用情况,是否定期检验、试验合格,是否使用不合格工器具、不正确使用工器具,特种设备是否配有许用标识并置于明显位置,自制工器具是否进行计算并进行荷载试验。安监部门每月对工器具、特种设备按规范要求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必须有专人每月对外委队伍班组应急管理进行检查。检查外委队伍每个班组应急预案和月度演练方案编制情况,有专人参加外委队伍每个班组每月的应急演练,并提出评价、改进要求。重点检查演练方案是否围绕作业现场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窒息中毒、火灾等事件进行编制并按方案开展演练,是否班组全员参加演练。安监部门每月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检查、评价、通报。
第九条必须有专人每天对外委项目监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天检查监理人员在作业现场上岗到位情况,重点检查监理人员作业旁站、签证验收、质量监督、进出作业现场时间等履职情况,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高风险作业等现场监督情况,审查三措两案、特种作业专项方案等工作情况。安监部门每月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评价监理人员数量和资质能力等方面是否满足工作要求,将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及时清退出厂,严重失责的人员和单位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必须把外委队伍按照电厂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对外委队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电厂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需外委队伍参加,必须通知其负责人参会。电厂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必须每半个月听取外委队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电厂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每两周参加一次外委队伍班组安全活动。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组织外委队伍按本企业标准开展班组建设,按本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贯彻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把外委队伍统一纳入企业月度、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严格问责。对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的企业相关领导人员严肃问责,具体规定如下。
1.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给予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2.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给予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要领导降职处分;给予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3. 发生一人死亡或五人及以下重伤事故。给予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降职处分,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4. 发生二人死亡或五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事故。给予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要领导降职处分;给予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5. 发生较大人身事故。给予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降职处分,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
6. 发生重、特大事故。给予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撤职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严格监督。集团公司制定监察手册,分批次、全覆盖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单位实行通报和挂牌督办,并纳入年度考核,对严重失责的相关领导人员严肃问责。
子分公司制定检查方案,严格日常监督,每半年开展全面检查并进行考核,专项上报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实抓好规定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