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办理过户的房产证能执行回转吗?
已经办理过户的房产证不能办理执行回转,但是经核实确实存在执行错误,人民法院在采取撤销执行文件后,可以责令对方返还房款,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但是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的维持生活必需品,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回转。
二、法院执行回转应当符合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产生执行回转的原因:“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很显然,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实行执行回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如果法律文书尚未执行,不发生执行回转。
2.必须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了。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使认为执行错误,也不能实行执行回转。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三种情形 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综上所述,已经办理过户的房产证不能执行回转,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可以选择返还房产或者购房款,若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否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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