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二)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三)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
(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五)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八)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九)当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 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条 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2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3天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 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四章 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六条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大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