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本案的主角是C女士及其儿子小C,其中C女士的原籍为中国,但现在已是加拿大公民。2006年10月,C女士通过与一名加拿大公民结婚的方式,被担保申请到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然而在这场婚姻中,C女士隐瞒了她有一个儿子(小C)的事实,由于这孩子是非婚生子,所以她根本不好意思跟丈夫提及。自然的,C女士在永居身份申请时也没有填写小C的信息,而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简称“移民条例”)第117(9)(d)条,小C因此无法成为被担保人、被排除在团聚类移民之外。
C女士在了解了“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简称“移民法”)之后,认为她的状况可以要求加拿大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原则(简称 H&C)进行酌情考虑;然而这项申请于2018年8月被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的签证官拒绝了。
C女士及儿子小C遂即对此提出了上诉,要求法院基于“移民法”第72(1)条,重新考虑签证官的决定。
签证官的决定
在签证官初审本案时发现,C女士的儿子小C在中国的户口早已被注销——起因是小C的生父于2014年7月与一名香港女性结婚,并担保儿子获得了香港居民身份。
不过,尽管小C已获得香港居留权,但他还是常年在大陆生活和学习。
随后,签证官评估了C女士和儿子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小C童年的大部分时间都缺乏母亲陪伴,与母亲的感情很难说深厚。而反观C女士方面,她从没有试图将小C带入自己的生活,反而为了追求更好的事业发展她将儿子留给在老家的父母。
除此之外,签证官还惊奇地发现C女士还有另一个儿子小S,和小C一样也是非婚生子。在官员看来,C女士羞于向现任丈夫吐露真相是因为她视两个私生子为负担和耻辱。
C女士与那位加拿大公民的婚姻并没有维持太久,2011年他们离婚了。但是之后C女士也很少和儿子联系,这一点也佐证了签证官的判断:C女士认为自己的职业、生活和名声都比孩子要重要得多。
使得官方认定C女士与儿子感情淡薄的依据还有:一年仅能见面一次、微信聊天记录仅有4页等。
事实上小C即将成年,并且于2016年被一所高等院校录取,他完全可以在生父的户口上登记然后再接受正规教育。并且,官员承认说,小C的祖父(即C女士的父亲)已经去世,祖母的身体状况也很堪忧;但是基于小C多年来一直在学校寄宿,且现在年龄渐长,对于监护人的依赖性已经没那么强,完全可以自己独立生活了。
C女士一再坚持担保小C前往加拿大的理由是不被接受的,她说,小C因为长期与她分隔两地,且他在香港的父亲也对他漠不关心,导致他的心理和行为上有一些问题。但是签证官显然不这么认为,并给出了分析和建议——
1、尽管小C不会讲粤语或英语,甚至没有在香港居住过,但是官员认为普通话也广泛适用于香港,不会对他的生活造成影响;
2、户口已被注销的小C已经被大陆一所学校录取,说明身份问题不会影响他现阶段的学习;
3、关于小C未来的职业发展,官员认为他完全可以从事不因户口而受限的职业,又或者他将来可以去身份所在地香港追求事业发展;
4、签证官还认为,中国香港和加拿大的经济文化有不少相似之处,而且小C如果留在香港,还能享受到香港的社会福利,这对他更有益处。
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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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决
C女士在向法庭提出上诉后,还提交了一份宣誓书,用于支持自己的申请。
上诉中C女士提交了一份官方的说明,其中显示:香港居民年满18周岁后身份证(ID)并不会自动更新,而小C想要恢复原籍户口很不容易;此外,根据香港2016年的人口普查报告显示,使用普通话的人群只占香港人口总数的2%左右。
宣誓书中的更多细节显示出,签证官的许多分析和结论都是有问题的,这似乎是基于官员本人的主观认知,而非客观事实。
这份宣誓书在一定程度上说服了法官。法官承认,签证官的很多分析是出于个人的猜测、是没有根据的;并且按照法律程序,签证官在否决这份申请前至少该给予C女士一次答复和解释的机会——然而并没有做到。签证官没有完成程序公平义务(duty of procedural fairness)。
法院的最终裁决是:
1、上诉人C女士的司法复核申请被批准;
2、签证官对于H&C申请的决定被搁置,本案将交由其他审理人员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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