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Q先生53岁,S女士44岁,Q先生是加拿大永久居民,他和S女士在2014年3月在中国结婚。
同年8月,他为S女士申请夫妻团聚。不过移民官认为二人婚姻可能存在不实,且Q先生的经济状况不足以支持团聚,拒绝了申请。
Q先生提出上诉,最终他的上诉申请被批准。
案例分析
为了提出上诉,上诉人必须证明婚姻是真实的。法官将根据以下几方面来评估上诉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真实:
婚姻双方的意图;夫妻双方在一起度过的时间;订婚/婚礼时的表现;婚后表现;
对彼此和家庭的了解程度;沟通联系的水平;财政支持;了解/分担孩子的照顾责任等。
以下为本案详细分析:
这是Q先生的第三次婚姻,此前他已育有两个孩子。他在2000年依靠第二任妻子的赞助移民到加拿大,2002年他和第二任妻子离婚,婚期仅持续两年。
2010年,Q先生的父亲去世,母亲也在不久后中风。Q先生于2011年返回中国料理家事,期间通过熟人介绍和S女士建立了联系。
在这之后,二人联系越来越频繁,除了打电话还会经常在QQ上聊天。到2012年底,他们基本上每天都有联系。
另外,S女士还给Q先生寄过很多封信,Q先生在证词中没有提及这些信件,但是当律师询问起这些信件时,他确实记得这些信件。
2013年3月,Q先生再次回国,和S女士进行了首次会面。那期间,二人隔一天就会见一次面,二人之后带上姐姐还一起旅游了一趟。旅行结束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彼此承诺,二人的关系也得到了Q先生母亲的支持。
2014年3月,在S女士姐姐的家中,Q先生向S女士求婚,二人于2014年3月27日结婚。
Q先生说,他跟子女讨论了这件事,他们对此也表示支持。考虑到之前的两次失败的婚姻,他也非常谨慎。
二人结婚后,Q先生曾3次回国探访妻子。包括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以及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Q先生对S女士的定期探访是表明婚姻的真实的有利证据。
虽然双方没住在一起,S女士对Q先生的生活状况较为了解,她知道他为什么离婚,知道他的职业,他的生活安排,包括他孩子的工作情况。因为经常视频通话,她甚至已经能够描述出他在多伦多的家里布局。Q先生对S女士家里的情况也有一定的了解。
S女士说如果允许她来加拿大,他们的计划就是住在一起。Q先生说,如果上诉被驳回,他将等个三到五年,子女都安顿好后,他将回到中国和S女士住在一起。
双方在彼此的了解和未来计划方面是可靠且一致的。这证明了婚姻是真实的。
不过,Q先生在2014年的收入只有$21,490,移民官认为这个收入不足以支撑两个人的生活。
在了解后发现,Q先生在多伦多拥有一套三居室房屋,虽然还在还按揭。目前,他的子女已经济独立,每个月会给他$2,500到$3,000。
与此同时,S女士在中国的储蓄大概有$40,000,她将把这笔钱带到加拿大。因为她在中国是有工作的, 他们希望她到加拿大后也能继续工作,Q先生建议她到当地的中国超市工作。
虽然Q先生收入不高,但是他的收入状况有所改善。Q先生目前有定期的工作,可以赚钱养家,加上S女士会带着积蓄到加拿大来帮助她在这个国家定居。
鉴于二人的婚姻为真实的,法官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给予特别宽免。
最终裁决
双方证词可信,一致和自发的。全部证据表明这对夫妻之间存在真正的事实婚姻关系。
此外,考虑到子女最大利益会被该决定影响,有充分的人道主义和同情心考虑应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予以特别处理。最终允许上诉。
往 期 精 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