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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也能配偶团聚移民?

案例摘要

J先生53岁,W女士35岁,J先生是加拿大永久居民,他在为伴侣W女士申请夫妻团聚时被拒。

J先生提出上诉,最终他的上诉申请被批准。

 

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J先生在2008年2月靠投资移民成为加拿大永居,当时一起移民的还有他的第二任妻子Z女士及他们的孩子。

J先生和W女士相识于2002年,W女士当时为他工作成了他的情妇,并在2007年为他生下了一个孩子。

2014年,J先生结束了他和Z女士的婚姻,并在离婚5天后就跟W女士结了婚。

之后,J先生为W女士申请夫妻团聚。移民官认为二人关系存疑,涉嫌虚假陈述,拒绝了团聚请求。

J先生提出上诉,移民部重新对二人关系进行分析审理。

主要方向:

1.申请人是否是为了获取身份而结婚;2.申请人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家庭成员之一。

本案详细分析:

2002年,W女士在由J先生管理的豪华酒店工作。在送文件到他办公室时,他对她一见钟情,要了她的电话并邀她一起喝茶。此后不久,她就成了他的情妇。

当时,J先生还跟第二任妻子Z女士住在一起。为了避免麻烦,J先生在2004年把W女士安排到了上海,给她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并帮她找了工作。

期间,二人一直保持关系,J先生每年都会去上海两三次跟她会面。

2007年,W女士意外怀孕。不过那时J先生已经开始跟妻子Z女士和孩子准备移民加拿大。

他觉得生下这个孩子会惹出麻烦,便让W女士把孩子打掉。W女士坚持生下了一个儿子,生产时J先生也在场。在移民时,J先生并没有提到W女士以及这个孩子。

移民加拿大后,二人分隔两地,但是关系一直没断。每次回中国J先生都会跟W女士会面。

与此同时,J先生一直在打钱给W女士。从他们确定关系后,他每年都会给她10万人民币。儿子出生后,这笔钱涨到了50万人民币,他还支付了儿子的学费约15万。

W女士搬到上海时,他给她买了一套房子。之后,W女士卖掉了这套房子,投资了房地产有钱了许多。但是,J先生对她的财政支持一直没断过。

2009年开始,J先生的婚姻开始出现问题。因为他前妻Z女士在回中国时听到传言,得知他有一个情妇还有一个孩子。

Z女士回加拿大后,双方开始吵架。J先生和Z女士从2010年开始分居,最终双方于2014年8月8日离婚。几天后,J先生就向W女士求婚,并在8月13日结婚。 

J先生和W女士为什么如此迅速地结婚?这是因为二人在秘密关系多年后希望能尽快团聚,可以判断这段婚姻不是为了获得身份而进行的。

虽然婚姻目的是纯粹的,但是能否判断二人关系是否符合伴侣关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评估:

双方关系是否有身体和情感亲密关系、承诺和排他性?

双方是否互相帮助,在家庭中担起了责任?

双方是否花时间跟各自家人有互动有关系

双方是否在财务上相互依赖支持?

双方是否被其他人视为伴侣?

首先因为这段关系的特殊性,二人关系不为外人所知,所以社会认知这些方面肯定是不足的;

财务支持方面是无异议的,J先生一直在给予W女士财政支持,负起责任;

J先生和W女士关系十几年来一直没断过,还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双方存在身体和情感亲密关系

再来双方都做出了一些承诺,而W女士也表示自己一直忠于这段关系,跟J先生的关系是排他性的。

综上,尽管存在一些可信度问题,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人W女士可以被看作家庭成员。

 

最终裁决

允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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