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此次案例的判决涉及数十位申请人在法院文件中提出的司法审查申请。由于这些申请包含相同相似的背景和问题,被合并为2016年3月的上诉。
这些申请均上诉质疑2015年11月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某移民官的决定:该官员否决了申请人们联邦技工类的永久居留申请。从广义上讲,这些否认是基于该官员的决定,即申请人们在未经授权和未公开的移民代表(无牌移民顾问)的协助下提交申请,并且未能披露他们与移民代表间的关系,这违反了移民和难民保护的要求。 Act,SC 2001,c 27 [IRPA]。
在移民官作出决定之前,该官员向每位申请人发送了一份程序公正信,告知申请人他们曾使用过未经授权的移民代表的服务,但未提交IMM 5476表格(代理人申请表);而在申请人们对公正信的回复中,也没有披露他们与移民代表之间的真实关系,这些构成了移民法的第40(1)(a)条对的虚假陈述的定义。据此,移民官判定这些移民申请全部作废,并在五年内禁止申请人入境加拿大。
然而,在申请人联合上诉并于联邦法院审理后,最终决定驳回之前移民官的决定,由另一名移民官重新审理。理由是,法官发现该移民官没能践行维护程序公正的义务——在做出拒签和禁止入境的决定前,她没给申请人提供机会回应她公证信函中的质疑和担忧。
案例背景
申请人均为通过联邦技工类方式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他们的申请材料在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被发现了多处相似之处:如某些文件的标签和款式;并且,虽然没有任何申请人提交IMM 5476表格(代理人申请表)、并未宣布使用任何代表人,但他们却使用了相同的收信地址——都属于位于中国北京的X公司。以上种种,均引起了官方的质疑,认为这些申请人可能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无牌顾问)。
2015年6月17日,申请人们均收到了官方的程序公正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s),告知即使申请中未包含任何IMM 5476表格,也有理由相信他们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移民代表的服务。公正信中参考了移民法 IRPA第16(1)条规定,提出申请人必须如实回答所有问题以供审查,并且必须出示签证以及官方要求的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根据移民法 IRPA第40(1)(a)条规定,外国公民在如下情况下可能因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原因而被驱逐出境:直接或间接歪曲或隐瞒重大相关事实,采取欺诈手段,导致或可能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这些发出的公正信都表示,申请人的信息均显示他们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移民代表的服务,但却没有提交IMM 5476表格;以及表示担心由于申请人没有履行真实义务、按要求提供要求的文件,可能会因此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不被加拿大移民部允许入境。这些公正信为每位申请人都提供了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通过书面提交的方式回应这些问题的机会:要求他们在20天内答复。每位申请人都各自回复了程序公正信。
与此同时,官方还向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移民处的风险评估小组(RAU)提出了对申请归属地X公司的核实请求。2015年7月,依照此请求,RAU对X公司办公室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与公司经理代表A进行了谈话。之后,RAU经理撰写了报告,结论是X公司极有可能为客户提供了未经授权的移民咨询建议。RAU的调查还包括了与一对使用过X公司服务的夫妇的通信。这对夫妇证实,该公司向他们有偿提供有关加拿大移民的建议,协助他们填写申请,并向他们提供回复程序公正信的解释模板。这对夫妇向RAU提供了解释模板的副本,以及他们与X公司签订的合同。
备受质疑的决定
2015年11月,移民官员审查了申请人们对程序公正信的答复并作出了决定。官方决定基础的事实是:【1】申请人们无可信理由地全部使用了X公司的翻译、邮寄服务;【2】申请人们对程序公正信的答复彼此相似,且与RAU收到的解释模板雷同,这显示出他们使用了X公司的未经授权的移民代表服务。
以上事实导致了虚假陈述的现象,破坏了正常申请流程,使得CIC无法确定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据此,该官员认定所有申请人都没有资格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签证,且五年内禁止入境加拿大。
审查和最终裁决
申请人们聘用了数名法律顾问,向联邦法院提出了上诉。基于这些申请人相似的案件背景,法院合并了这些上诉,由一名联邦法官进行了审理。
诉讼审理的中心问题是移民官的审理过程对申请人们是否公平。法官认为,移民官的决定是基于申请人歪曲或隐瞒重大相关事实——做出这一决定的来源是:【1】移民官认为申请人接受了X公司的移民建议;【2】移民官断定申请人在答复公正信件时与X公司的关系暧昧不透明。然而,法院认为,根据仅有的文本记录就进行这种分析、推断可能导致程序公平问题,即,移民官员在做出决定前并未给申请人提供机会解释他们与X公司之间的关系。
联邦法官同意申请人的立场,最终裁决是认为移民官的分析不足以成为可接受的证据,因为这样武断的做法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移民官之前作出的决定作废。另一位移民官将重新审理这些申请人的移民申请。
专家分析
根据《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定,只有在加拿大移民顾问管理协会(ICCRC)注册的持牌律师和移民顾问,才能提供有偿移民顾问和中介服务。申请人必须在一份签字表格上提供其移民代理人详细信息,便于移民官剔出幽灵顾问(无牌顾问)——显然,本案中所有申请人都没有这样的意识。
一间加拿大移民顾问公司到中国开公司是非常困难的,成本高达40万加元。而这种情况无疑给无牌顾问制造了机会。中国的法律对这些移民咨询公司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因为中国的客户不懂加拿大法律,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并受到损失。虽然此案最终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警示意味不容小觑,一定要擦亮眼睛,认清中介的资质,选择靠谱的移民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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