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提供原有住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测绘图、航拍图等资料信息,对照《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南委办〔2019〕82号)文件规定的材料予以申请。
答:可向所在村委会人员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如对申请条件等有疑问还可向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咨询了解。近期,市直相关部门将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提供农村建房手续办理“一站式”服务,通过网络、上墙公告、宣传页等方式落实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三、原住宅属于石头房是否可以申请建房?
答:我市有石结构改造的相关政策可按《南安市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石结构房屋改造审批程序和审批办结时限的通知》(南石〔2014〕5号)文件条件和程序申请改造,也可对照《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南委办〔2019〕82号)文件条件和程序申请翻建。
答:农村建房需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如符合但又没有宅基地的,可对照规定里的申请条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土地补偿费用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
五、原有住宅已是危房但不具备翻建条件要怎么办?
答:原有宅基地因周边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翻建的,可以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的住宅用地,按异地新建类农村建房进行申请,因文件规定的“分区管理”原则,不能进行翻建的,但确属唯一性住房的危房户,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审批。
六、我市是否有好的村庄规划?
答:我市至2010年以来已完成全市180多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下一阶段,我市还将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制定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委托编制,确保全市村庄基本实现有村民易懂、村委能用、乡镇(街道、开发区)好管的村庄规划覆盖。
答:经批准的农村建房原则上应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建设完工,因不可抗因素无法建设完工的除外,如无法一次性建设完工的,可先建部分,但外立面应同步施工,严格禁止裸房。
八、村庄无剩余建设用地,是否能在农地上建房?
答:农地一般为耕地或农保地,农村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村庄建设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居)”政策,下一阶段村庄规划重点梳理村庄现有存量用地,同时根据村庄人口和村庄发展需要,为村庄发展预留新增用地。
答: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可参照《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批准程序向我市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答:子女达到18周岁以上,并符合《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南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要求的,可按程序申请翻建、扩建或新建。
答:居委会内的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原则上无法按照《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属石结构翻建的可按照《南安市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石结构房屋改造审批程序和审批办结时限的通知》文件条件和程序申请改造
答:不符合《南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要求的,不可在村庄内申请农村建房。
十三、《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是否依据相关文件规定?
答: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村建房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1号)等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十四、贫困户是否需要签定《农村建房履约承诺书》?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答:为确保农村建房有序推进,建房户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建房履约承诺书》重点对建设周期、外立面装修、建筑垃圾清理、三格化粪池等进行约定,履约保证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委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来源:今日南安(jrnanan)、自然资源局 陈文伟,如有不当,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