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农户在没有取得合法的程序之前就新建的房子;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如果一户超过一处宅基地,只能确认原宅基地,但父母和孩子分户独立后就可以按照两户确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购买了农村的宅基地,但是户口又不在本村的,或者已经在本村有其他宅基地的,这类通过流转的宅基地具备商业价值,不能确权;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某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和邻居家庭、集体组织等存在土地纠纷,对宅基地的归属权存在争议,这部分土地要等纠纷解决后才能确权;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有的家庭因为新建了房屋,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了新的宅基地,但是老的宅基地一直没有归还给集体组织,新批准的宅基地不能确权;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这点很清楚,宅基地上超过两年以上时间没有可居住的建筑物,类似于闲置土地;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已经拆迁了或者征收了,且又进行了土地或者钱的补偿,那么原来的宅基地就不属于您了,不能确认;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像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子,又没有进行垦荒置换,未取得合法程序的不能确权;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包括村民或者外来人口租用集体土地建房子、办企业,不能确权;
11.原土地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现用地人姓名不一致不能确权。可通过变更宅基证或者原权利人留下的经过公证具备法律效益的字据来解决。
12.直系亲属去世后,没有立下书面遗嘱的,没有经过合法的继承程序的;
13.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