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以前属于农村的地区,现在由于城市不断扩大规模,变成了“城中村”。城中村的存在,不免造成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比如说子女如果已经登记为城镇户口,分家之后还有没有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资格?又比如说,有的人虽然是城镇户口,但实际上一直居住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内,也并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今后宅基地政策越来越严格,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会不会被取消呢?
事实上,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只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城镇居民占用宅基地,是可以被认定合法的:
①因继承上一辈房屋而占有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因继承上一辈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只需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②非农户口(含华侨)在1999年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的
为什么1999年是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呢?因为当年我国新修订了《土地管理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再以自行建造、购买等方式获取宅基地。而在此之前已经获取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当然就不算“违法”。
2011年,我国颁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③宅基地权属不清,但后经核实、公示的
对于“城中村”的宅基地来说,还有可能遇到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年代久远或其他原因,宅基地权属不清。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土地管理法》里也有明确规定: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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