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一件大事,在交房环节,开发商应当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中所约定的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之外,购房者还要知道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有以下的义务:
一、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即开发商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其中交付使用条件即包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也包括法定的其他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强制性的交房条件,需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后方可对开发商有所要求。
对于期房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实测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会有一定的差异。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也是依据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四、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拟交付的房屋,开发商承应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由开发商赔偿由此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购房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组织相关人员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查验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与购房人签署《交付合验单》;查验房屋发现问题的,购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发现的问题告知开发商,开发商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处理购房人提出的问题,开发商延误解决问题,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并赔偿购房人的损失。
如开发商满足了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新建商品房的就应认定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则购房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接收已购商品房。
如开发商未履行上述交房义务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甚至可能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购房人可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通过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解决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