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又称《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也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房产证办理程序】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两次登报费用,由报社收取)。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房产证办理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备注:
1、第8、9项为单位申请遗失补证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
3、遗失启示自登报之日起需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