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护照的公民应首先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到我处登记备案后到《首都公安报》上声明护照作废,而后按以下几种情况申请补发护照:
一、已在国外定居、学习、工作,并持有相应的有效居留证明的人员,在临时回国期间遗失护照的,凭北京市户籍证明及有关证明并填写出境申请表补办新护照不能提供国外有效居留证明的,按首次申请护照的程序办理。
二、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国(境)即将护照遗失,且申请补发的护照与遗失护照的出境事由及前往国家完全一致的,经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无误后,填写申请表,凭本人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补领新护照。
三、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即将护照遗失,申请补发护照时,如果出境事由或前往国家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护照的程序办理。
四、在短期出国(境)期间遗失护照的,回国以后,可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境外警方的报失证明,按首次申请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