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的规定,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四种:
(1)旅行社因自身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如合同中约定应为您安排三星级饭店的标准间,而实际为您安排了二星级饭店的标准间等类似的情况;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不适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审理的情形为: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本须知第8条内容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和和期限的,即自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时间超过90天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