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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被撞死,活该! 最严交规来袭!

大虎悠在之前的文章里几次提到“支持上海几年前曾经执行过的《沪18条》”。按照当时的《沪18条》之规定,只要是在路上行驶、行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甚至行人,都有义务无条件服从交通法规之约束。如发生事故,则按照“哪一方违反交规导致事故发生”的判定原则,判定哪一方全责。

所以当初上海发生过多起“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而被撞后,行人被判全责,并被判需要支付对方车辆因撞击而导致的维修费用”、“非机动车违章逆行被撞致死,被判全责,视为自杀行为,并要求赔偿对方机动车辆的车损维修费用”等等案件。

有不少人站出来反对《沪18条》,他们表示“18条过于冷面无情,不考虑弱势群体”。甚至有过激的声音哭诉“18条太冷血”。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初上海执行《沪18条》的时候,路上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倒真是直线降低。早晚高峰的道路拥堵情况也是大大缓解。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正是因为《沪18条》的存在,非常有效的约束了那些习惯不遵守交规的驾驶者以及行人。正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违规行为一旦造成事故,即使自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依然不会影响到最终的事故判决。

当初不顾后果地撤下《沪18条》

在反对声浪的巨大压力下,《沪18条》退出历史舞台,被后续的“更强调人性化,更多温情”的新交规取代。可是非常遗憾,在这之后路况却更拥堵了,驾驶者们的血压更高了,路上的碰撞事故更多了,碰撞后倒地不起最终被发现是“装死打滚”的人更多了……

人们终于醒悟,知道在当下的道路交通大环境下,我们其实是离不开《沪18条》的。冷却归冷血,却行之有效。这才是硬道理。于是乎上海遭遇了一次类似“英国脱欧”般的“集体反悔”。一次又一次的呼唤下,《沪18条》又有了重新回头的趋势。这不,就在这星期,《上海交警》官方报道了2个案例,具体发生了什么,我们往下看:

案例一

1月28日17时21分,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莘砖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闯红灯驶入路口向东直行,恰逢单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长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信号实施左转弯,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采取制动措施,但未能控制住车辆而倒地,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压,龚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龚某某存在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未按规定车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4-29公里/小时,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单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

案例二

2019年2月1日5时21分,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6公里/小时,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沿霍山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行至路口,适逢朱某某驾驶公交车(经鉴定,事发时车速约介于43-46公里/小时,该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沿大连路由南向北行驶遇交通信号灯绿灯直行进入霍山路路口,两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洪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洪某某存在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朱某某无过错行为。

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

《沪18条》时代强势回归!

由此可见,《沪18条》其实是重新回到了你我的身边,也许只是换了一个名字。对于这样的改变,大虎悠个人举双手赞成!“谁违规谁负责”这是最基本的行事规矩,无论是在交通系统中,还是在其他领域都是如此。

人为去增加所谓的“弱势群体关怀,增加温情”只能起到破坏规矩的反作用!我们的老祖宗告诫我们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规矩面前谁又可以说自己是“弱势群体”呢?!只要你违反规矩你就不再是弱势一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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