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众对交强险费率浮动“赏难罚易、是变相涨价”的普遍质疑,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昨天表示,我国的浮动标准比起其他国家来已经更重奖励了,上海3年的试点经验表明,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51.03%,只有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
自《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公布以来,5天时间内,保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488件,意见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
关于推出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关于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问题。意见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与交通违章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将“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或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一次“闯红灯”交强险费率就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也有人认为,浮动标准还应细化,特别是对于严重超速、超载、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关于浮动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变相行使了行政处罚权,而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强险费率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也有一些不开车的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3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加到50%-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5年或6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
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制订应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办事,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提高透明度。 字串5
针对上述意见,袁力表示,费率挂钩浮动不是行政处罚,但会高度重视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影响浮动的因素方面将会听取社会意见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