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很愿意将企业的最终目的定义为赢利。但我认为将赢利作为企业最终目的,显然是欠妥的。其实我以为凡是关于最终目的的说法都是欠妥的,这就如同哲学中的关于“死”的命题一样,虽可承载无数的理念与思辩,无穷无尽,然终不会有任何具体的、切实的结果。
诚然,企业存在的主观目的当然是赚钱,这是毋容质疑的。问题是:企业凭什么赚钱?这就使问题不能简单化了,不管你是老板,还是别的什么,完全凭主观臆断,闭门造车,结果就可能是完全的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客观而论,企业之所以能够赚钱,是因为企业的价值得到了有效的实现,社会因为需求得到了满足而给予了回报。就此而论,企业赚钱其实只是结果,而不是过程,甚至不是目的.企业的过程和目的应该是如何获得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以及怎么样去有效满足社会需要。
赢利是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或者说是他们的主观愿望。但企业不是其投资者、经营者所能够周延涵盖的,虽然他们是构成企业的重要组成成分,但不是全部。更何况企业存在除了其自身实体存在外,还有其外部性问题等等,企业是不能脱离社会的客观存在而完全主观存在的。
企业之所以能赢利,归根结底在于做好了两件事,其一是创造出了能满足社会某种,或某些需求的价值——产品和服务;其二是在创造价值的活动和过程中实现了较高的效率,或较低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意义、价值或曰企业的目标应该是创造价值和提高效率与降低成本。当企业的这个目标实现之后,赢利就成为企业活动的必然结果。就此意义而言,赢利已经不是企业的目的,而是企业有效活动的结果。
此外,企业是一个能动体,其运动的目的的定义,一定要有可操作性才有意义。如果将赢利直接定义为企业活动的目的,如何操作?不能有效操作,其意义何在?能够操作的是如何去认识市场、发现社会需求所在并进而发现寻找如何满足这些需求的途径和方法,能够操作的是如何提高效率、如何降低成本等等。只有这样将企业目标定义在可操作的层面,才有现实意义,才能指导和规范企业行为。
如果非要说企业有最终目的的话,我想,对应于马斯洛对人的需求定义,人的最高需求,也就是人的最终目的——自我实现。我认为“权限理论”的定义较为妥切,那就是“全球责任感”。
来源|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