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5 来源: 《CEO决策》 作者:苏龙飞
几年前,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培育了蒙牛、尚德、新浪和分众传媒等一大批优秀企业。但那时,PE还只是为数很少的富人参与的俱乐部。
而现在,中国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大舞台——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蜂拥而至,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也倍显活力,一起分享这道商业盛宴。
PE时代风生水起,迎面而来。
什么是PE? PE和VC有何不同? PE投资偏好有哪些? PE的规则是怎样的? ……
对于逐渐走向成熟的中国企业而言,PE已并不遥远。本专题从企业(融资方)的角度,全景式地介绍PE的游戏规则,为企业推介一条融资和发展的新道路。
私募立法:PE从地下走向阳光
长期以来,“私募”、“私募基金”、“私人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相互混淆的名词充斥着业界与媒体,百姓看不懂,业内人士也不明就里。在人们不知“私募”为何物时,“私募证券基金”就已经在股市坐庄横行。“私募”成了带有地下色彩的灰色词语,私募立法呼声日益高涨。
国际上,“私募”的发展是和法治的发展契合的。以美国为例,美国自《1933年证券法》起,对私募发行制度的规范经历了70余年,形成了以《1933年证券法》为本源,包括《D条例》、《144A规则》及若干法院判例在内的,能够均衡融资便利和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日本、我国台湾都将其奉为圭臬而整体移植,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亦将其直接移植而加以规范。
2006年,中国政府又新颁布一些对PE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政策。9月公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可以有限制地对A股进行战略性投资,并在限售期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这一规定无疑为海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A股上市公司扫清了道路,扩大了基金可投资的项目范围。
此外,《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严格限制了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的模式,对海外PE在中国投资和今后海外上市退出造成了一定障碍。
《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这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本土PE以合伙企业形式私募民间资金进行投资、并购将无实质性障碍,将极大促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最近,国家发改委正牵头多个部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讨论稿)》,以完善对本土PE的监管。国家发改委表示,其审批对象并非涵盖所有种类的 PE,主要只针对金融机构和社保资金以及由财政部拨款的机构和单位参与投资的大型产业基金设定审批程序。目前,该《管理办法》还处于讨论阶段,何时出台还未有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