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会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原则
(一)封闭管理的原则。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项核算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帐、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慈善会秘书长每季度将捐赠款情况向会长及理事会汇报。财务帐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收入
1、社会各界捐赠的捐款收入;
2、物业管理收入;
3、政府资助;
1、本会成立时首次募集的创始慈善基金;
2、物业收入总额的50%划入基本金;
3、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的30%划入基本金。
(二)会员活动经费收入
1、按5%的比例从上一年度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中提取;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专项活动赞助费;
4、政府资助;
5、会员活动经费产生的利息收入。
每年动用的基本金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基本金的20%。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慈善事业,使用途径类同一般慈善资金。
三、资金收入管理
1、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3、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慈善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会员活动经费收入管理
1、凡收到会员会费,必须开具《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给会员;
2、凡收到会员专项活动赞助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会员;
3、会员活动经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四、资金支出管理
1、定向捐款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审核金额权限与下款相同;
2、使用不定向捐款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使用不定向慈善资金20000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办公会审批;100000元以上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会员活动经费支出管理
1、会员活动经费收入必须用于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预先编制预算,经会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
3、专项赞助费支出按赞助者的意愿执行;
4、会员活动经费的审批权限:
5000元(含本数)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办公经费支出管理
办公经费审批权限:
5000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五、票据管理
(一)银行支票的管理
1、出纳向开户银行购入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使用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票据管理办法,不得填开空头支票。
(二)收据管理
1、会计领购《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必须做好连号登记,专柜妥善保管。财务应建立收据领、销、存登记簿,收据存根按规定交财政审验后,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不得随意销毁;
2、各联络点及有关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应与会计办理领用手续,用完后凭存根联与会计办理核销。
六、财产物资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由办公室建立财产帐册,财务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参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七、慈善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