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书说完了立论陈词,这次就来聊聊提问阶段。
实务辩论赛中的提问阶段通常是一方的辩手轮流站起来,指定对方的辩手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问题一般经过精心设计,带有很强的攻击性,被指定的辩手必须回答,一方对另一方回答问题的辩手不能重复指定,这个阶段并不是每个辩论赛的“必经阶段”,一般情况下,一对一的论辩赛不设提问阶段,陈词后直接开始自由辩论,三对三的论辩赛中,为了增强比赛的对抗性和丰富性,会设置提问阶段。
由来及规则
提问阶段的原型是大学辩论赛中的盘问,但又有所改变,大学辩论赛中的盘问,更多的是提问的辩手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根据对方的回答不停的追问,双方围绕焦点问题你来我往,十分激烈,效果就类似于“奇葩说”中的奇袭,可观赏性比较强,最后,攻击一方还会有一个盘问小结,总结和巩固本阶段的战果。实务论辩赛中,往往将其改造成了一问一答型的提问,提问者只能提出一个问题,时间20秒。回答者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时间40秒,提问者不能追问,也没有盘问小结,一问一答结束后,双方辩手落座,由攻方的下一位辩手指定对方的另一位辩手进行提问,以此类推,攻方三位辩手均提问完毕后,由对方作为攻方,进行提问。
这样的规则设置,事实上让提问阶段的对抗性大打折扣,本来是针锋相对的攻防战,很容易就会变成不痛不痒的“你说东我说西”。为什么呢?因为提问者只能提出一个问题,无论这个问题多么尖锐,当他将问题抛出的那一刻起,这个问题他就无法掌控了,因为他没有追问的权利也没有总结的机会,也就是说,每一个提出的问题,都是“无法收回”的问题。对于回答者来说,不管对方问的问题多么的难以回答,他只要巧妙的进行回应,就可以在40秒的时间里,尽情阐述本方的观点和立场,简直是so easy。实践中,有很多经验不足的辩论队,在提问阶段问出的问题无关痛痒,回答的一方的回答更是三言两语,完全看不出对抗的效果,正因为如此,有人主张干脆取消这个意义不大的提问阶段,直接进入“万众期待”的自由辩论算了。
但我想说,提问阶段不精彩,也只是因为没有掌握必要的套路,否则,一样可以成为观赏性较强阶段。
当然,将来规则可以有些变化,增加盘问小结或者适当的设置追问,会更加的有利于辩论赛的效果和辩论的深度,这个环节也将更加有意义,但今天,我想从目前这个规则出发,谈谈如何让提问阶段也变得有声有色。
辩论套路
一是充分利用时间。前面介绍了,提问阶段的提问者时间通常是20秒,20秒问出一个问题,好多辩手觉得时间好长,用不完,问题还不就是一两句话,问出去就完了,时间通常还剩下一半。对方的回答也是草草了事,几句就回答完坐下,时间可能也就用了十多秒,本来攻守双方加起来一分钟的一问一答时间,往往不到半分钟就结束了,效果可想而知。现有规则下,较为有利的做法是,一定要把时间充分利用起来,尽可能不要浪费,因为辩论场上,发言都是要计时的,时间因为有限所以宝贵,要尽可能将给定的时间全部利用。事实上20秒的时间并不长,攻方可以选择先强调或者论证一下自己的观点,最后抛出准备好的问题,也可以做好铺垫层层递进,最后引出问题,到最后会发现,20秒的时间好短,大有不够用的感觉。至于回答的一方,40秒的时间,回答问题的过程就是驳斥对方并阐述本方观点的过程,如果经过了充分的准备,对方的问题虽然可能不会提前知道,但涉及的辩点肯定已经烂熟于心了,在这个辩点上,本方的立场如何,理由有哪些,应该是张口就来的,所以40秒的时间,可以用10到15秒的时间有针对性地回答和反驳对方的问题,之后就可以主要阐述本方在这个辩点上的立场了。总之一句话,用时一定要充分。
二是问题要精心设计。提问阶段与自由辩论不同,自由辩论可以根据情况,临时组织语言针对辩点提问,但提问阶段想要精彩一定要提前设计。
每个队三名辩手,一共能够问出三个问题,问题之间可以采取“并列式”或者“递进式”两种。“并列式”就是问题之间是独立的,没有内在联系,案例论辩赛辩点都非常集中,一般不会超过三个,可以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每个辩点设计一个问题,为自由辩论全面出击做准备。“递进式”问题之间呈递进关系,第一个问题为下一个问题埋下伏笔。下面分别举例介绍:
第一,“并列式”问题。由于提问阶段的规则设置,如果问题之间是独立的,就意味着下一个站起来提问的队友,提出的是新问题,是不会去回收上一个问题的,或者即使会简单反驳也不会深入,毕竟20秒时间很有限,还要提出自己的问题,所以“并列式”的问题,真正的是每一个问题都是收不回来的。也就是说,无法通过对方的回答为自己的问题加分,这种情况下提问方的问题如何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呢?那就是要把问题本身设计得足够精彩,在问题问出的那一刻,就让观众和评委觉得,不论对方如何回答,提问方的观点都是对的。也就是说,问题问出之后,效果就达到了。
例如,曾经有一个案例,A在雨夜持长木棍追打B,B在逃跑的过程中跑上河堤不慎落水,落水后会游泳的B没有马上挣扎呼救,A将长木棍伸向落水的B,B游开躲避,最后A独自离开,B体力不支后溺水身亡。控辩双方的观点是,A是否构成犯罪。这个案例设涉及不作为犯罪,辩点主要有先行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预见可能性几点,当时控方设计出了三个并列的问题,但都比较巧妙,分别为:
1.我国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您方立论说B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那就是说您方承认了A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了?
这个问题是控方预测辩方肯定会将B的死亡定性为意外事件,并且也肯定不会承认B的死亡与A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找出其自相矛盾的地方,设计这个问题,问出之后,辩方面临两难:否认因果关系就是否认了意外事件,自相矛盾,如果承认有因果关系,就相当于承认了对方观点,怎样回答都是错,由于是找准了其理论的矛盾点,因此该问题问出来,效果就达到了。
2.您方在立论中说B的落水是其不慎导致的,是不是在说被人持棍追赶的过程中,B一定要小心翼翼,小心了就不会死,不小心落水了,是自己作死,反正在后面追赶的A怎样都没有责任是吗?
此处涉及的辩点就是先行行为,预测到辩方肯定会主张B的落水乃至溺水都是B自己不小心导致,A的追赶并不直接导致其落水,不是一种先行行为,因此就不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有多“麻烦”大家都知道,要论证A的作为义务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而这个问题的设计又是一个“两头堵”,根据辩方观点,被人持棍追赶的可怜虫B怎样都是错,A怎样都没有责任,一下凸显了辩方逻辑的荒谬之处,达到了问题一问出就反驳了对方观点的目的。
3.既然您方认为B的落水是自己不小心导致,A没有救助义务,那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只要有人发生打斗,从而追逐,被追的人不小心落在河里,追的人就可以站在岸边转身离去,让落水之人自生自灭呢?
因为作为义务是论证不作为犯罪的前提,这个前提拿不下来,其后的论证都无法构建,因此这个案例控方在提问阶段,两个问题都设计在了救助义务的点上。这个问题又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对方的观点进行了归谬,强化了A有义务救这样一个观点,给自由辩论打下基础。
比赛当时,控方的以上三个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是只要一问出就获得了观众的掌声,可以说是通过问题的巧妙设计,达到了“并列式”问题一经问出就征服观众的理想效果。
第二,“递进式”问题。“递进式”是用来克服提问阶段问题无法回收的规则弊端的,也是比较能够体现团队的配合,并且“递进式”的问题往往需要利用对方回答内容层层深入,因此也具有较强的现场感,案例适合的话推荐使用。
例如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人系大学同学,乙的电脑每次坏了都找甲修理,甲遂趁寝室无人偷拆下乙6000元的电脑显卡,乙发现显卡被盗便请甲代买代装,甲将所盗显卡安上并谎称买的便宜货只要5000元,乙付款并对甲表示感谢。控方的观点是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是甲构成诈骗罪。这是一个典型的盗中有骗、骗中有盗的案例,实践中是认定难点,所以成为了辩论赛的常用题材。
这场控方采取的是递进式的问题设计:
1.您方认为偷盗显卡只是诈骗的手段,那如果甲刚刚拆下显卡就被抓,在您方看来是诈骗预备还是诈骗未遂呢?
这个问题甲的犯罪前后两个阶段拆分了,进行了一个假设,辩方的回答有三种可能性:
可能性一:认为此时构成诈骗预备或者诈骗未遂;
可能性二:回避是否既遂的问题,不直接回答;
可能性三:称这种情况下是盗窃既遂,但案例中由于继续实施了后续行为,所以跟假设不同,应定诈骗。
根据辩方的立场,让其承认此时构成盗窃既遂,可能性最小,所以最有可能出现的是前两种情况。所以我们接下来针对前两种回答,即可能性一和可能性二做了问题设计:
2.刚拆显卡就被抓,无论定性为预备还是未遂,反正没有诈骗既遂,也就没有损失,可王明6000块的显卡为什么在诈骗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就损失不见了呢?
不论对方是避而不答还是认为构成诈骗预备、未遂,都可以承接第一个问题,进一步问既然诈骗未遂损失又如何解释。
3.是不是今后小偷被抓了,只要没销赃,就可以说“我不是想偷他,只想拿赃物诈骗他”,就认定为诈骗没有既遂,这不是给了小偷廉价的护身符吗?
经过前两个问题,诈骗罪的立场很难自圆其说,接下来的第三个问题,进一步用归谬的方法揭示出盗窃既遂的情况下认定诈骗未遂属于轻纵犯罪。层层递进论证了控方偷拆下显卡后盗窃已经既遂的观点。
三是充分准备回答的内容。如前所述,在这样的规则下,回答的一方其实是更容易的,每个案例的辩点就是那么多,可以针对每一个辩点,准备一段30-35秒的精炼论证,并且可以根据情况加入亮点和包袱,对方的问题不管如何精心设计,总是要紧扣辩点的,为了防止“递进式”的问题,每个问题的回答都不宜太深入,场上简单回应对方后,抛出准备好的回答即可。当然,如果能够顺着对方的问题,现场组织出转守为攻的精妙回答当然更好。只是现场发挥是不稳定因素,场下的充分准备是论辩效果的稳定保障,能有神来之笔最好,没有的话,我也有早已准备好的锦囊妙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