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身份证的两个月内发放:办理身份证加急业务,7日内办理完毕;申办临时身份证的,自递交申请之日3日内办理完毕。
2、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力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