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发布的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指出,七类考生最高可获20分加分。少数民族考生等可降分投档,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最高可加20分的七类高考生包括:获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突出者;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中阶段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提供参赛原始成绩);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统测并被认定者。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及烈士子女,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统考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20分投档。
教育部规定,加分考生须由省级招委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能加分。
据了解,退役军人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