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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不妨也引入一点“契约”理念

  武汉大学今年录取的2010级本科新生中,有63人未办理入学手续。校方与学生联系后得知,除了未说明原因者外,出国、因专业不对口而复读及担心就业,都是新生弃学的重要原因。有人说“弃学”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也有人指出它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麻烦和损失,尤其是让其他人补充不进来,是一种不公(10月20日《人民日报》)。

  不可否认,中国的高考招生,从规模小、指标少、考生选择余地小,到规模大、指标多、考生选择余地大,从过去的二、三流大学和专业新生“弃学”,到国内一流重点大学的王牌专业新生“弃学”,的确标志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学和社会应当充分尊重新生的教育选择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关全社会和全体考生的利益,而不仅仅是部分“高分”考生的权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高考招生的公平,教育主管部门不能对大学新生弃学现象无动于衷,而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及时进行制度补救。

  一方面,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录取比例日益提高,大学生在人们心目中“天之骄子”的神圣感大为降低,对被大学录取的如获至宝之感已经较为淡化,极大地催生了考生在高考录取中的“议价”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大学生源的逐年减少,也进一步使高考招生过程中的“供方市场”逐渐过渡到“需方市场”,给考生更大的选择学校余地。因此,可以预见的前景是,随着像武汉大学这样的国内重点大学新生“弃学”现象的出现,会在更多的高校出现新生“弃学”现象。事实上,近年来许多省份在录取过程中已经出现大量二三批次学校普遍报考不足、生源缺额较大,最终依靠调剂录取才能勉强录满的现象。在这些高校中,新生“弃学”现象恐怕会更高。

  必须承认,新生“弃学”是学生的教育权利,是行使教育选择权的具体表现。虽然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高校招生计划的实现和国家高考招生制度的严肃性,浪费了高等教育资源,但却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对其实施严厉处罚。不过,大学新生“弃学”还有另外一个严重后果,即由于他们的“弃学”实际地影响了其后各个录取批次的考生录取结果,无形中剥夺了他人被录取为更好学校的机会,最终也增加了落榜考生数量。这事关高考招生的公平和其他考生的切身利益,应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相应的制度予以补救。

  在笔者看来,新生“弃学”造成的高等教育资源浪费和高考招生录取不公,主要责任不在“弃学”考生,而是由我国高考招生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因此,要进行有效补救必须改革相应的制度。高考中的填报志愿制度设计不够严密合理,是新生“弃学”的最主要原因。从法律层面考量,考生填报志愿应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录取通知书则是录取高校的“新要约”而不是“承诺”,这就要求考生对学校的“新要约”进行了“承诺”才能达成最终的教育和受教育协议,也才能充分体现考生的意愿,维护教育关系的稳定。从这个角度讲,我国高考录取制度的程序设计中至少应该增加考生的“正式承诺”程序和期限。当考生不予“承诺”时,及时让后面的考生“补缺”,最终减少落榜人数,这样既不会浪费学校招生指标,也不会影响后面考生的录取机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可谓一举多得,不仅是一个多赢局面,而且也应当是我国高等教育走向“买方市场”时的一项制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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