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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否兼职,应该有法可依

五一期间,一位外卖小哥引起了网友关注。这位外卖小哥是当地一所中学的音乐教师,从3月中旬开始兼职送外卖。对此,有网友认为,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学,如果天天想着如何增加收入,势必会影响教学。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认可教师做兼职的行为。(5月7日 澎湃新闻)

这位中学音乐教师在节假日兼职送外卖,增加了收入,增强了体质,增长了见识,但却无意中陷入了舆论的漩涡,并引发了关于教师能否在节假日以兼职方式从事第二职业的争论。论争的双方各执一词,但都没有找到令人信服的可依的“法”作支撑。

支持者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禁止教师有偿家教,或者禁止教师从事与教师职业相关联的工作,并没有禁止教师从事送外卖等第二职业。既然“法无禁止”,该教师利用闲暇时间送外卖,“可为”。更何况,从时间上看,送外卖利用的是闲暇时间,与教学时间并不冲突,不会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从关联度看,送外卖与教学风马牛不相及,没有关联性,教师不可能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反对者指责该教师“不务正业”,天天想着增加收入,有失教师身份,影响教师形象。还有网友认为,既然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对在编教师的管理就应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律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实际上,教师与公务员职业不同,工作性质也不同,将公务员法的条款当作金箍咒,往教师头上套,岂不是张冠李戴?这对教师来说有失公允。

也有人以人社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据,对教师兼职行为表示支持。他们认为,既然国家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教师兼职送外卖为什么不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仔细解读《意见》精神会发现,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专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并不包括中小学教师。也就是说,该《意见》并不适用于中小学教师。

教师能否从事送外卖等第二职业,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鼓励全民创新创业的大环境下,中小学教师能否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乃至加入创新创业的行列,事关教师的权益,也事关生命个体人生价值的实现,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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