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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深山办私塾”有违法背理之嫌

在现代教育已经充分普及的今天,自创私塾教自家和朋友的孩子,目的无非是回避普通学校存在的各种弊端,进而追求更个性化的教育。笔者认为,此法能否大面积推广暂且不说,即便是个例存在,也有违法背理之嫌,不值得提倡。这是因为,义务教育阶段要依法而行,而且个性化教育并非私塾所提倡的个别化教育,绝无离群索居之必要。

义务教育法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形式,但相关法律规定了学校建设标准和教师资格准入门槛,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开学校办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如果家长坚持“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据,是义务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没有合格的校舍和合法的教师,任何类型教育机构的存在都是违法的。家长不将孩子送到合法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同属违法。“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必须遵循教育方针,必须执行法定的课程标准,要有科学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如果“私塾”泛滥,必致乱象丛生。

教育是一种社会活动,要与现实社会紧密联系,切勿脱离时代。学校教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仍然是唯一有效的形式。即使有能力按自己的想法为自己的孩子建一所专属学校,可以想见的是,这所学校也很难聘到优秀老师。在现有的用工制度下,很少有优秀教师愿意做私塾先生。而缺乏优秀教师,一切好的教育理念终会落空。那些知道一点国学皮毛、懂得两句洋文、会做两道题、自认为深谙教育之道的家长,自发而“勇敢”地担负起孩子的“全部”教育重担,正是不懂教育的表现。因此可以说,在现代社会,将孩子送进深山的做法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综览全球学校教育,虽不能说尽善尽美,但足可实现现代教育的目的和功能。学校本是乐园,自然也不排斥教育的个性化和个别化,何需私塾来“拯救”?如果说当前的中国教育存在诸多弊端,问题显然不仅出在学校教育这个环节,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也存在一定问题。也就是说,教育问题不是现代的学校教育形式必然导致的。如果教育目标发生偏差,教育评价违背规律,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私塾。学生厌烦的不是数学而是变幻莫测的数学考试以及据此进行的甄别和排名;同理,当“射箭”出现过度竞争时,山中学习国学的女儿还会不会是“善良温和懂礼貌,心态好,欢乐多”就很难说了。

选择什么样的教育形式也许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明白我们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如果我们确定要成为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难道还有比从小学就让学生融入社会更好的地方吗?故私塾教育并非不可为,但一定要遵守法律,尊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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