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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职业教育法》,为学生选择赋能

《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作为教育类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平等,没有层次之分。目前,职普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中考、高考结束后,学生不是按照平等性选择,而是按照层次性分流。解决这一问题,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改革招生制度设计,由顺序选择变为平行选择,但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优先选择普通教育的取向。职业教育被“低等化”,制度设计是显性因素,学生不优先、主动选择职业教育是关键原因。必须基于教育类型的平等性,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围绕学生“选择”做文章,聚焦“场域”下功夫,让学生主动选择接受职业教育。

营造有利氛围,强化文化的引导力。《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通过举办职教宣传周、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等活动,建立国家奖励机制,创设载体,搭建平台,创新方式,广泛宣传,切实在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构建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形成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社会氛围,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全面树立重视职业教育的理念,全面提高全社会对现代职业教育的认知度、认同度、关注度、支持度、参与度,引导学生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立足不同学段实际,强化学生的内驱力。学生基于自己的个性理性选择接受普通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应当成为教育常态。《职业教育法》强调,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切实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学前教育、小学阶段渗透职业教育元素,从小进行职业启蒙。初中阶段开设职业教育常识课程,高中阶段开设人生生涯和职业规划课程,让初高中毕业生认识职业、认可职业、认同职业教育,自主选择接受职业教育,让中职学生选择继续接受更高一级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加强就业创业教育,着力引导学生在就业时基于个性选择技术技能岗位。

实现两次互认互转,强化体系的牵引力。《职业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要加快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通融的“立交桥”,增强选择性,扩大开放性,让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的基础上互转。由于年龄、经历的限制,学生选择接受教育类型时并不十分明确。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实行职普互认、互转,让学生根据自己的个性发展适时选择接受适合的教育,让一些有学术潜力的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体现了公平性。

凸显类型办学特色,强化职教的公信力。有为才有位。让学生主动选择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是“硬道理”。必须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以特色吸引人,以质量取信于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色集中体现在,有教无类的教育理想,面向人人的教育立场,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服务地方的功能定位,服务就业的办学定位,能力本位的人才定位,开放开门的办学观念,多元多样的办学主体,产教融合的办学理念,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德技并修的育人机制,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实践为主的教学方式,手脑并用的学习方式,专业为轴的学习载体,技术为王的学习内容,技能为重的评价体系等。这些特色互相制约、互相规定,必须匹配推进,同频共振。

统筹解决深层问题,强化职业的吸引力。《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切实深化就业制度改革,真正消除城乡、行业、学校、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问题,落实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的同等待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保证劳动者特别是体力劳动者有体面、有尊严地生活,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的地位。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权益,为职校毕业生的流动保驾护航,为职业教育提供支撑。以改革的实效倒逼反诉,反向引导学生接受职业教育。

实施专项资助计划,强化政府的号召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弘扬工匠精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二条提出:“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学生不愿接受职业教育,主要是不愿意干技术工作,特别是以体力为主的技术工作。技能人才成长需要国家的资助支持,资助的重点应放在“干”上。职业教育资助存量资金继续资助学习环节,增量资金应当向工作环节延伸。采取政府购买等途径,针对技术性、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岗位,建立政府购买、社会保障补贴制度,在就业初期,通过代缴“五险一金”、提供住房补贴等措施,增加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让其顺利渡过实习期、成长期,实现稳定就业,先学到一技之长,再做行家里手,成就大国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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