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业材料成本控制的现状在制造型企业中,材料成本在生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材料成本控制,是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加快资金运转、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最终实现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利润的目的。但在我国,目前很多制造型企业的材料成本控制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如审批流程随意、验收标准宽松、采购材料质次价高、保管、出库失
在制造型企业中,材料成本在生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材料成本控制,是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加快资金运转、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最终实现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利润的目的。但在我国,目前很多制造型企业的材料成本控制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如审批流程随意、验收标准宽松、采购材料质次价高、保管、出库失职和监管不力的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一、材料采购价格透明度低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企业的发展,在材料采购环节的监督监管没有跟上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因此在材料的采购过程存在人情价、关系价的现象。甚至某些高度集权且失去监督的企业在购销过程大搞权钱交易、中饱私囊,置公司利益于不顾,认为增加了企业的材料采购成本,最终的结果是增加了企业的产品成本,损害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损害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材料的采购与保管不衔接
部分企业的对材料的采购和保管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将其视为简单的购买和分发、保管工作。因此会出现工作流程存在漏洞、工作职责不清晰、采购员和库管员的培训不到位等情况,忽略了采购与保管工作的联系和复杂性,最终造成库存积压、资金使用不合理等恶果。
三、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
由于原材料、物料用品存在量大、多样、领用频繁的特点,加上部分企业对其相关规范不够重视,就会造成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没执行的情况发生。由于工作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物料的非正常损耗,给企业带来成本浪费和经济损失。
上述几个问题是制造型企业最常见的几个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对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企业管理强制执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增强企业材料成本控制的约束力,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目的。
“营改增”后的纳税技巧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我国旧的税收制度规定,增值税的纳税行为是指,销售有形资产,提供加工,修理,常见的生产销售企业为增值税范畴。营业税的纳税行为是指,转让无形资产,销售应税劳务等,常见的服务行业为营业税范畴。"营改增"改的目的是减轻服务相关产业的税负.因为营业税5%是在营业额基础上征收的,此税收直接进入企业成本了,如果这一成本进入下一环节的销售中,还要缴一次税,造成了重复征税,给企业造成压力.但改制后,征收的增值税还是以营业额为基础,但税额可以凭增值税票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所以从整体来讲是利好.
巧做纳税安排 放大“营改增”红利
某集团公司深圳总部为一家投资性公司,国内有100多家全资子公司。总部常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工程、审计及采购等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8000万元。“营改增”试点前,该笔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合同每年一签。除了上述服务费收入及来自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外,总部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常年处于亏损状态,每年产生约1000万元的经营亏损(不含红利收入);下属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全部 盈利。
自2012年11月1日起,总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咨询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结合“营改增”试点及新合同签署的契机,该集团财务部设计并实施了如下纳税方案。
自2013年1月1日起,总部将每年收取的服务价格8000万元/年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8000×1.06=8480(万 元),总部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支出该咨询服务费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并不违反价格 公允原则,不会引致纳税调整风险(为简化计算,测算不考虑附加税费)。
方案设计思路
1.“营改增”试点后,总部无需就该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该增值税税额可以在子公司全额得以抵扣,该项内部交易的增值 税税负为零,集团整体节约了5%的营业税负担。由于支出的服务成本不变,方案对子公司损益无任何影响,利于子公司管理层的配合。
2.将原含税(营业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格,事实上是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即节约的营业税400万元)利益留在总部。由于总部经营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均盈利,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该利润留在总部,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所得税税负。
如将400万元安排在子公司(并保持总部的服务净收入不变),由于子公司需要就该增加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则集团整体增加的净利润为400×(1-25%)=300(万元),比上述实施方案减少100万元。
方案测算
1.对总部的影响:
价格调整前,总部净收入为营业额-营业税税额=8000-8000×5%=7600(万元)。
价格调整后,总部净收入为8000万元,比价格调整前增加8000-7600=400(万元),由于总部经营亏损达1000万元,该增加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部净利润增加(亏损减少)400万元。
2.对子公司的影响:
由于价格调整前后,子公司入账及税前扣除成本均为8000万元/年,对子公司损益无影响。子公司额外支付的6%的增值税,可凭总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3.对集团整体影响:
集团合并报表增加净利润400万元/年。
该实施方案通过适当的价格调整,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安排在常年处于经营亏损的集团总部,节省了企业所得税支出,增加了集团盈利。
知识点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其目的是要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同时总体上减轻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产业链的税负。
营改增的背景
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指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来自万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