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应具有自身独立的经营目标和方向,可以说,一定时期,一定企业的经营目标与当时的产权关系和产权结构有着必然的联系。当一定的社会时期崇尚某一产权主体利益,一个企业有哪些利益偏好时,这个目标就表现为不同产权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就企业目标的数量来看,有单一目标和多元目标之分,这一区别与产权的分离程度和独立程度密切相关,企业产权的独立程度越高,企业目标就越具有单一性。在西方和东欧就出现过不同时期的企业目标。如以企业经营者为主的目标——企业利润最大化;以所有者为主的目标——每股收益最大化;也有把劳动力产权主体作为服务目标,如前南斯拉夫的“职工人均收入最大化”目标等。
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都希望通过国有企业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因而对国有企业而言就形成了多元的,各不相同的,甚至是矛盾的经营目标。这些相互冲突的多元目标(如增加产值、利润、增加就业、援助落后企业和办好职工福利等),使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小社会”,而不是一个专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实体。企业的多元目标一方面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经营效率(从盈利角度考察),同时也使国家对企业行为的合理规范和经营状况的客观测定变得极其困难,造成了行政强制和讨价还价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约束机制。企业的会计成了国家驻企业的“核算员”,会计目标的实质演变成了一种“会计任务”,这时,根本谈不上企业财务主体,也无财务目标可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自主权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增强,企业的行为方式已偏离了传统的目标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在体制转换时期,由于产权结构改革刚刚起步,双重体制并存,企业尚未取得真正独立的产权,存在着对国家和市场的双重依赖,由此决定了企业经营目标的多元化,既不单纯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不单纯是人均收入最大化或产值最大化。这一状况的改变有待于企业产权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
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企业经理人员与财务会计人员处于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层次,二者不能触及到财产权关系,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财务。会计目标与经理人员代理目标的一致性,即企业财务目标服从企业目标。如果企业是拥有独立产权的市场主体,那么企业也应是拥有独立财权的财务主体,只有能构成市场主体或财务主体的企业,其企业目标或财务目标才是单一的,明确的。
财务目标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财务决策的准绳、财务行为的依据,理财绩效的考核标准。在西方财务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众多的财务目标理论。这些观点主要有:“利润最大化”,“净收益最大化”、“资本成本最小化”、“每股收益最大化”、“股票市价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以及“公司财富最大化”,等,这些财务目标基本上反映了西方企业市场环境的要求,体现了不同时期产权主体利益的不同偏好。
从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清晰地向我们昭示了推动目标理论发展的两条线索:一是“目标理论”本身的缺陷——这是推动理论发展的内在矛盾;二是产权制度及其发展一一这是推动目标理论发展的外在矛盾。同时,理论的前瞻性与对实践的指导性要求,决定了企业目标理论的选择;企业目标的可操作性要求决定了衡量指标的设计。我们认为,企业目标的选择应是战略的、宏观的、稳定的。而关于衡量指标的设计,则是不断发展的。这种衡量指标应是某种体系,既有定性指标,也有定量指标,它有赖于其他学科特别是会计的发展。
由利润最大化演变到股东财富最大化,推动其发展的主要是“利润目标”的内在矛盾——利润最大化目标导致了种种“短期化”的管理行为,二者体现的产权因素则是一致的——都是以最主要的产权主体(出资者或所有者)的目标为核心。但是,由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却是内在矛盾和外在矛盾相互推动的结果。“企业价值”的诞生在于产权交易的发展,企业管理者越来越将企业视为一种“商品”,无论是产权交易还是日常财务管理,都要求在“企业价值”的高度。而“股东财富最大化”相对于“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言,越来越凸显出二者的矛盾。在产权交易阶段,股东侵犯其余利益主体的行为时有发生,“股东价值”与“企业价值”一致性的前提条件遭到破坏。同时,各产权主体的利益要求得到平等保护则不容置疑,企业价值最大化恰恰迎合了这种思想。
三、现代财务目标的一元化趋势
现代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股东、债权人、经理层、雇员等等都是企业产权主体,各方都有其自身的利益,共同参与构成公司的利益制衡机制,这是企业财务目标在确定过程中需要首先考虑的。如果试图通过损伤一方面利益而另一方获利,结果都将导致矛盾冲突,如职工罢工,债权人拒绝提供信贷、股东抛弃所持股份等,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而应公平地对待各方,尊重各方的利益。有的学者在看到这一问题时指出:“因为产权关系的复杂化。多元化必然决定企业财务目标决不可能是单项的、唯一的,而应该具有多重性。”
我们认为,决不应该因以上原因而否定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单一性,这是因为产权和财权独立性是我们在确立财务目标时应予考虑的又一重要因素。如前所述,由于产权的分离,企业在尚未取得独立的产权或财权时(如我国现阶段股份制改组初期和国有企业),企业财务主体也呈现二元化特征,但一旦企业取得独立的产权和财权,财务主体便向企业这一经济主体靠近,具有一元性特征。财务目标自然也会体现这一特征,当公司法人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其他各产权主体只拥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或财务要求权,而且这两个相区分的利益团体,行为动机与目标选择也必然不同。正如刘贵生博士指出:“在现代股份制公司,所有者集团作为公司财务主体越来越只具有一种形式上的意义,真正的财务主体日趋移位于公司本身这一经济实体。”(之所以存在这样一种现实,应该说是一种产权博弈的结果。因此,“现代企业在选择财务目标时要考虑两个问题而不是一个,即:一,公司归谁所有;二,公司由谁控制,这是因为目标是人来制定并执行的,离开公司控制权归属的现实讲‘股东财富最大化’将有失片面而不够客观”。一个折衷的办法是:既能充分反映法人产权利益的“企业价值”,又能通过“企业价值”的扩大来增加其他各产权主体利益。
依上所述,企业财务目标体现着企业目标的意志,也反映了产权关系的现状。产权关系单一,财务目标就单一。产权关系复杂化、多样化且企业尚未得到独立的产权或财权时,财务目标与财务主体一样呈现多元化状态,这显然会导致企业财务的无所适从,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随着企业在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企业取得了独立的产权和财权,企业财务目标必将保持一元性的本来面目。
1、股东财富最大化:一种广告效应。对于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股东是他们的“上帝”,公司的一举一动,一点成绩或是一点瑕疵都可能影响到“上帝”是用“手”还是用“脚”投票,一切为“上帝”着想可能已成为公司最神圣的使命。这也许正是理论界用其他理论来解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优势时所忽视的。这也正是企业所追求的“广告策划”般的效果,企业在推销产品时常用的口号是“一切为了上帝”,不管企业真是这样做的还是没有这样做,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企业利益的提高,至少是在提高顾客收益的同时,企业收益也得到了更大的提高。现代企业使用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目标更能吸引投资者关注和支持企业的发展;在处于困境时也更能取得股东的理解、信任和帮助。它具有较好的“公关”效果,比“企业价值”为企业带来的价值会更多,不管企业真正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还是其他。
2、企业价值的虚拟性、博弈性和动态性。实际上,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经理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等种种目标既非相互涵盖,也非完全背离,在一定制度框架内,这些目标还具有很强的逻辑一致性。但不同目标理论指导下的理财方法、价值衡量标准、激励——约束机制或合约的设计指导思想却又千差万别甚至相互矛盾。仅仅从目标本身出发,无论是逻辑推理还是实证检验,经常会有相反的结论。我们试图跳出目标多样性这一圈子,从理论上寻找一种能涵盖种种目标的“理想”财务目标,既能以此来解释现实世界中纷繁复杂的财务现象并预测其发展规律及趋势,又能整合现有研究成果。在将企业的契约理论和博弈论引入分析框架之后,所有看似矛盾的研究成果无不在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点上找到了逻辑支点,而从契约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不同研究路径所得的多少显得支离破碎的研究成果无不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朝着“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理想目标趋近,只不过分别处在不同阶段而已。在此,我们认为企业价值是一种“合力”的结果,并具有虚拟性,动态性和博弈特征。企业行为及其相应的财务目标也是一种合力的结果。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连结点,是由股东、债权人、管理者、雇员等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或“利润集团”组成。这里的“约束条件”通常就是指已有的制度框架和可以谈判的契约。相对于可以谈判的契约,制度在短期内是固定的,但在长期内,制度作为一种内生变量,则是可以改变的,其结果取决于博弈各方的谈判力量对比。企业则是理性人为了扩展个人理性而采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是一个虚体。企业行为则是所有个人行为的综合表现。由于企业相关权益要求者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这种局面正好是一种博弈,而且是一种合作博弈,否则,企业将不复存在。企业内部的一切活动都是合作博弈的过程,企业作为整体的行为就由博弈均衡所决定。因而,企业目标在不同的均衡状态下表现出不同的模式。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这种合作博弈的理想目标。要实现或趋近这一理想目标,必须分析企业处于怎样的均衡状态,从而设计一整套相应的激励一约束机制,使企业尽可能地走上合作博弈的轨道。在股份制公司中,企业目标表现为“有约束的股东财富最大化”,因而,可以认为“公司价值最大化”等价于“有约束的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两种目标背离的根源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其背离程度的大小,取决于公司博弈各方所处的均衡状态。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实现程度,极大的依赖于产权制度。治理结构。财务和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当然,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从长远来看,是随着企業均衡状态的动态发展而变化的。
3、经营者所有者化与所有者经营者化的趋势:股东财富与企业价值正走向融合。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型企业方兴未艾,管理性、技术性的“人力资本”将日渐成为企业的所有者,经理人员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方案在众多企业中酝酿并相继推出,企业经营者所有者化的趋势正逐步形成。我国学者方竹兰在《经济研究》撰文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应成为企业所有者”。从另一方面来看,为防止经营者“内部人控制”,我国对一些重点大中型国有企业委派了财务总监,名为产权代表,实为经理层次。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在我国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所有者,依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债转股企业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甚至直接派出管理人员接管债转股企业,以达到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保全国有资本的目的,这是典型的所有者经营者化的事例。布鲁金斯开展了对新公司法的大量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权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文,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视为所有者,是一个错误。我们在此举例并不是想深入探讨谁应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而旨在说明所有者与经营者又有融合的可能和趋势,这一趋势又决非倒退到“二权合一”的单一产权关系时代,而是一种“否定之否定”,一种融合与发展。如此看来,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员工都成为企业股东以后,股东财富也就成了企业价值,股东财富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讨论也便殊途同归了。 第一条 目的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