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仅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企业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消费者、地方或国家政府以及普通的社会公众等,也可能影响到企业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消费者、地方或国家政府以及普通的社会公众,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行为,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基于现实需求和理论铺垫,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被许多国家学者所接受,但建立一套理论相对明确的内涵和延伸。我们认为,了解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㈠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的国家强制约束力。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所谓的社会责任在特定层面上只具有道义义务的特征,与法律责任的强制性不完全一致。即使是反映在立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大部分也只表现在制度上的激励,而不是强制性的制约。
我们认为,讨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根本点是通过约束公司管理机关的行为,使公司的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符合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前提下得到协调。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不能简单地定义为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但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的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断形成制度化,更多的道德责任将转化为法律义务,要求公司承担。
事实上,目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方面,公司管理机构在实现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是否应该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干预和监督;另一方面,人们认为是否有必要在公司管理机构中增加政府、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等代表,以扩大公司管理机构代表的利益。由此可见,实施真正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提倡更民主的社会公益思想,而不是依靠命令、摊派等外部手段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提升。
根据不同的学说,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和类别有很大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四种理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股东以外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和公民的社会责任理论。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公司的责任应该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本不应该承担任何社会责任;最低道德要求理论只要求公司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并赔偿造成的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保护的理论要求公司考虑所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人的利益,包括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政府;一个好的公民理论要求公司像一个好公民一样帮助他人,解决社会问题。以上四个理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的要求不断扩大,其优缺点也很明显:只关注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个单一确定的目标,比考虑很多主体利益这些模糊不确定的目标更容易控制和监督,关注的利益关系主体范围越广,操作性越差,甚至影响公司的生存;相反之,如果公司能有效地对许多利益最大化这个单一确定的目标,如何利益最大限度地关注的利益。
美国法学研究院1984年制定的《公司管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将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按强制性强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强制性责任,即公司必须像自然人一样,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第二,道德责任可以适当考虑符合公司经营中社会责任的伦理因素;第三,劝导责任可以给予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的目的,从事合理金额的捐赠。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和类别是复杂而模糊的,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定性时,不能简单地进行法定义务,也不能只进行道德处理,这显然是一项需要双管齐下的工程。所以,在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很多内容中,那些强制责任必须科以相应的法定义务,而其他一些道义行的内容则取决于倡导和激励机制。当然,什么是强制责任,什么是道义责任,需要根据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
㈢企业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关系。
如何调整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立论的难点。理解这个问题,理解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三个概念的关系很重要。
根据公司分权理论,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而分离。但根据公司信托理论,公司董事对股东承担信托义务,在公司决策中应考虑股东利益,使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相连。应该说,股东利益是公司利益最根本的维护,而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者仅限于利益之间的相互影响,没有这种根本的相关性。
但是,当我们从更广阔的角度来考察公司的利益时,公司与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公众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股东投资公司,旨在增加个人财富,即公司利润最大化;国家规定公司制度的目的是吸引公众投资,激励经济发展,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公司的经营业绩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等。基于此,除了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的内涵也应该扩大,融入相关利益者的因素,用来反映公司利益取向的公司目标不应局限于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应该适度扩大,即在公司的目标中反映公司的社会利益。这种公益反映在公司的特定决策行为中,表现为一定的公司社会责任。
当然,公司也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目标之一,这必然会导致它与盈利目标之间的问题。从各国的学理和立法来看,大多提倡社会责任目标从属于盈利目标两者并重。如何确定也要结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信用水平等标准来确定。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公司在现代社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大多数公司法学家的一致结论。
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就像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围等问题一样,这个问题是非常不统一的。通过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美国学者致力于通过改革董事的义务责任制度,要求董事同时考虑营利目标和社会责任目标。而且欧洲大陆学者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并且非常重视对员工的保护,重点设计了员工与股东共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机制,如员工董事、监事等。
一般来说,公司在具体商业活动中采取的责任承担方式多种多样。有些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道德法典的制定、公司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等。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如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将财务披露扩展到环保、税务、员工权益保护等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披露,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监督等。
应当说,上述各种方式在实践程度、范围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而这些方式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的实施也存在较大的困难,这既涉及到可操作性标准难以把握、利益冲突复杂、尖锐的问题,又涉及到企业经营者和业主观念的转变。所以我们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上,应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进行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法律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促进、保护和规范作用。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一是从改革企业法理念入手,从立法上将企业目标从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目标转变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和社会责任的双重经营目标;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强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必然趋势之一,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实现营利目标和企业实践社会责任目标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思路,最大限度地促进多方利益主体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