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传统的农业、手工业、商业、交通和城市在唐代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在此背景下,宋代的货币流通和信用进入迅速发展时期,无论是在信用形式、信用主体、信用工具方面,还是在制度保障上,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开创了古代传统金融的新篇章。具体而言,宋代信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在宋代,国家信用集中表现为朝廷的官方信用,通常借助政权的力量来经营金融机构以体现之。史料记载的宋代官方金融机构有榷货务、市易务、检校库、抵当所、抵当库、便钱务、交子务等,因职责不同发挥信用功能的路径各异。榷货务主要职责是“掌鹾、茗、香、矾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佐国用”(《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属”(《宋会要辑稿·职官》)、“掌受商人便钱给券”(《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二),相当于政府财政金融管理机构。它除了对政府禁榷物品进行专卖管理外,还可以通过便钱和兑付交引等信用证券的活动发挥信用功能。市易务基于市易法设立,“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续资治通鉴·宋纪六十九》),可见,其主要职责是平抑物价、以通货财。除此之外,市易务也可召人抵当借钱出息,提供信用。检校库类似今日的信托机构,代管户绝没官财产和官员的孤幼应获之父母遗产,收益供被检校户的孤幼享用。抵当所、抵当库同属官营借贷机构,在北宋神宗、哲宗时多称抵当所,而徽宗以后至南宋末多称抵当库,其主要职责是“掌以官钱听民质取而济其缓急”(《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便钱务是在京都设置的钱币汇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商人在京师的入钱,简化入钱手续,提高效率。交子务是负责纸币流通印制的机构,后改称钱引务。宋代国家信用的提供,既有皇权保障、调控市场、增加收入、稳定社会、提高效率的积极一面,也有衙门作风、违背经济规律、欺压百姓的弊端。与此同时,宋代民间信用继续发展,私营高利贷业务、民间赊买赊卖、以物质钱、货币兑换等活动非常普遍,一方面满足了相关主体自身获得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信用的不足也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信用形式趋于多样化
在宋代,信用形式表现为借贷、质、押、典当、赊买赊卖、预付款等多元形式。借贷无外乎货币借贷和财物借贷两大类,进一步有政府借贷和私人借贷之分。政府借贷主要表现为赈贷的形式,通过紧急情况下贷给民户口粮或种粮的方式,助其度过困境,保证民众按时耕作,以保社会稳定。私人借贷多为高利贷,借助以“库户”、“钱民”为中心的高利贷网络输出货币资金,解决由于社会的分化和“钱荒”的影响带来的平民百姓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满足燃眉之急和特殊支付的需要。质、押是借贷担保的形式,由质库、解库、普惠库、长生库等机构经营。质属动产担保,它的设立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押属不动产担保,通常将抵押物的旧契交付抵押权人即可。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用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典当作为不动产转移的一种形式,也是在宋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后,就占有了出典人典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支配权,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不向出典人支付租金,出典人也不向典权人支付利息。宋代,商业贸易非常发达,但通货偏于紧缩,故赊买赊卖行为也很普及,几乎消费领域、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所有物品都能进行赊买赊卖。而且赊买赊卖所涉及人员的关系也异常复杂,触及官家和私人各层面。从其实际效果看,解决了军需、赈济了贫民、加强了流通、满足了财政,更重要的一点,它向束缚生产流通扩大和发展的高利贷发起了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