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陕西和山东的一些地区,还有立春接新婚女儿回娘家的习俗。山西《乡宁县志》载:“立春日,女新出闺者,母家归礼,曰迎春。” 陕西《高陵县志》载:“立春日,女新适人者,母家归礼焉,曰迎春。” 据留德历史学博士生修海涛先生讲,他的家乡山东即墨至今还有立春接女儿回娘家的习俗。
新婚女儿并不是可以任意回娘家的,一般只限于一定的节日,例如二月二,端午节,重阳节等。立春应该说是一个额外的机会。旧式婚姻,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夫妻双方婚前一般并不认识,更无爱情可言。在封建家族社会中,不仅夫权严重,丈夫如果对妻子不满意,可以打骂,甚至休离,而且新妇也常常受公婆的虐待。妇女如果被休,那么对父母来说是莫大的耻辱。新妇的苦楚只有对自己的父母申述,山东民谚说:
“二月二,龙抬头,家家接女诉冤仇。”这条民谚表达了新嫁女儿的处境和节日归宁的功能。立春接女回娘家,女儿不仅可以诉冤仇,而且可以和以前的女友一起观春,重温旧日的欢乐。在婚后丈夫家里,当然也可能允许观春,但是不会像在娘家那样轻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