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高温津贴是针对高温(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发放目的是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高温津贴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北京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北京市高温津贴的标准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44号)之规定,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四、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高温津贴是否可以按天发放
如果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这是北京市严格禁止的。
六、高温津贴禁用饮料冲抵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七、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八、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内容希望对HR的工作有所帮助。在酷暑难耐的夏日,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义务,不仅仅体现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违法用工的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付婷,供职于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