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方日报一名记者,因为被自己的实习生指控强奸,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
这件事在中国的媒体圈内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口水仗。几乎所有的媒体人都在关注事情的走向。
对于这件事,稍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人,自然都不会得出“媒体人都是XXX”的一元式结论。围绕这一点进行争论显然十分无聊。在我所在的几个媒体群组中,大家争来争去,最后只剩下一点无法达成共识:强奸肯定是违法行为,那么,跟实习生,甚至是上下级之间“两厢情愿”地谈恋爱呢?
权力不对等,谈何“两厢情愿”
“两厢情愿”说法的支持者们可以举出一大堆媒体圈内“师徒”在工作中暗生情愫并步入婚姻殿堂的例子做佐证。但有些事情,我们对其司空见惯并不能说明那样做就是正确的。
众多对此事呈戏谑态度的媒体人应该没有意识到,媒体作为一个普通的职场空间,也一定存在着职场性骚扰甚至职务诱奸。而这样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都被看作是才子佳人的风流韵事而一笑置之?
就像职场中员工与上司的关系一样,媒体里的实习生与其“指导老师”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等的。“指导老师”可以决定实习生的出稿量、稿件署名权甚至职业去留。
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无所谓“两厢情愿”或“自由恋爱”,除非有一方作出主动规避,比如辞职或者终止实习。不对等的权力意味着存在胁迫的可能性,暴力形式的胁迫便是强奸,但更多时候,这种胁迫极有可能以非暴力的“职务诱奸”的方式进行。
从既往的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在高校也多有发生,譬如涉嫌诱奸女学生的厦门大学吴春明、北大余万里,俩人都被处以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的处分。但巧的是,在那时,针对师生恋爱到底是“诱奸”还是“佳话”,就曾经引发过一番争论。
纷扰的争论或许表明,整个社会对职场性骚扰甚至职务诱奸认识依然模糊,就连常报道此类事件的媒体人也不例外。
职场性骚扰,法律依然缺位
这或许跟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有关。高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者发生不正当关系虽然被列入教育部的“红七条“,但“红七条”也只是一个师德规范条例。而相关的劳动法规虽对职场性骚扰有所提及,也并没有对其具体定义以及相关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可操作性并不强。
这样的情形与欧美非常不同。在欧美,无论是公司还是高校,如果性骚扰发生在权力不对等的双方,处于权力优势的那一方便是责任方。对于公司来讲,这意味着要支付天价赔偿金,而对于高校导师,则可能导致自己学术生涯的毁灭。
这也是为什么欧美公司会对职场性骚扰十分警觉,并作出种种规范,而欧美高校的教师,也十分注意同自己的学生保持距离,不留下被误解的空间。
比如我在境外留学期间,考试结束后,按照跟一位教授(异性)邮件约定好的时间在他办公室见面。当我按约定时间到达时,正值课间,十分吵闹,于是我进办公室后习惯性地将门带上。这时老师特意起身将办公室门打开,并向我不好意思地笑笑,我随即明白了他的意思。
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自然会引起社会对职场性骚扰的警觉,落实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自觉规避一切可能引起争议的行为。尽量避免异性学生和下属在封闭空间独处的自觉,看似刻板,却也是最优选择:既保护了弱势方不遭受性骚扰,也减少了强势一方被伪报性骚扰的几率,可以说是一种双向的保护。
法律或有缺位,但职场有职场的规矩,媒体也不能例外。从这一点看,能不能跟实习生谈恋爱,其实是个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