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银监会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其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并对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予以规定等。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中国网贷市场走向健全。
对出借人保护意识增强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显现出对出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符合网络借贷模式的风险承担主体特征,因为网络借贷交易结构的风险承担者主要是出借人。”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51投资APP创始人刘思宇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有积极效应。备案制度是为创新提供空间和可能,强调底线监管。再次明确了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地位,不能再开线下投资了。”
爱财有道COO王杨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对于网贷准入门槛依然没有具体设置,但是对信息披露、投资人资金安全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对于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严格,要求平台披露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
银监会称,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网贷天眼副总载潘瑾健告诉本报记者,“监管核心是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明确规定合格投资人的条件,这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LendingClub的监管思路相似。”
同时,李爱君认为,“《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网络借贷应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这是好的趋势。”银监会称,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订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指明方向
“对于银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一些具有争议的行为也被明确禁止,这对很多不规范的P2P借贷公司来说,是很大的压力。”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李明顺称,这些压力包含不能开展自融了,“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之前曾经是很大的问题,而且,有些平台还通过自融的行为进行流动性管理,这在今后将被禁止。现在大多数平台都有明示或暗示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如果这次通过监管予以禁止,对一些背书效应不强的平台而言,也是很大的压力。
PPmoney万惠联合创始人胡新称,“《征求意见稿》的落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相关公司应根据监管细则等做到全程合规经营,实现稳健发展。”
王杨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平台从借款人资质审核,到平台网络技术安全、资金保障方面的安全要求更为严苛,如第十八条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平台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