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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整治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14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而由于P2P(网络借贷)领域此前曾出现诸多风险事件,而此次将成为重点整治对象。

而据媒体报道,在此次整治行动中,各部门仍将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对网络支付、借贷、众筹、保险等多个领域进行分类整治。

互金监管的“孩子论”,最早的出处应该是去年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按照传统金融划分,对不同形态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做出了分工:例如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而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等,体现了“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

在构建监管框架与部署整治行动上坚持“孩子论”,在当前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可以更好地明确权责,避免产生“公地悲剧”的无奈。

但是,在互金创新活动泛滥以及混业金融风险大行其道的今天,仅照本宣科地强调“谁家孩子谁抱走”,恐怕只会容易让一些互联网金融形态因“无人认领”,而最终摔倒地上,酿成风险事件。

监管难题:各部委分工式共管现推诿之象 混业监管恐生权责争议

无论是《意见》还是此次专项整治,“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看似能够根据支付、债权、股权、保险、销售代理等基本活动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权责一一进行划分清晰,但其中的问题在于,当前互金的发展模式已并不局限于上述分类而展开。

例如深圳地区的一家互金平台,其此前发行了挂钩A股指数的产品,并命名为保险产品,其投资功能主要为对冲指数下跌可能受到的损失;从产品结构上说,该产品类似于二元期权,理应从属于证监会监管;但从产品名称上讲,其又自称“保险”,又有可能归保监会负责;但事实上,该类业务不在任何监管部门备案,属于擅自公开发行的违规产品。

这也正是强调互金需要混业监管的原因,当下既定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滞后于不断发展的混业金融形态,而这种形态如今正在被互联网平台所利用,在这种“擦边球”出现后,各部委的分工式“共管”也容易出现推诿之象。

历史经验上看,除互联网金融领域,许多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以泛亚事件为代表的各地交易所乱象,许多都发生在201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要求之后。

这是因为,彼时针对地方交易所的清理和监管采取了“多部委+地方金融办”的共管模式,缺乏统一归属和问责主体,于是坐镇中央的各部委难以实地了解情况,遇到问题彼此推诿的概率也并不小。

地方则在创税诉求的推动下搅局,金融办不但难以成为地方交易所的实际监管方,相反容易成为助推“金融创新”的背书机构,此时金融乱象卷土重来也自然难以避免了。

若从统一的混业监管角度看,日前互金协会的成立无疑是个好事,它不分类别地强调了对大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监管要求。

但其中恐怕又会衍生出一个涉及监管权责的争议问题。根据《意见》规定,各金融监管部门是对具体的互金业务负有监管责任的,“部委+协会”共存的监管形态能否稳定,尚待验证,当年PE行业的火热也引发了两部委对私募基金监管权的激烈争夺。

现阶段对互金监管而言,更加重要的恐怕是“行为监管”的概念应尽快提上日程,例如有监管划分争议的产品和业务上,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来明确权责归属,再由对口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事宜。

互联网资管缺乏标准无人认领 资管行业“混业化”带来产品嵌套

对互金开展“划分式”监管的局限性,也暴露在一些具体的业务形态上。比如在多种复杂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中,最富争议莫过于的“互联网资管”的监管难题。

其直接原因在于,互联网资管并未被有着互金行业顶层设计之称的《意见》所定义或涉及,当中仅提到“互联网信托”业务归银监会负责。

那么,互联网资管这个“孩子”究竟该由谁来抱走呢?

这个问题之所以难回答,是因为互联网资管的出现,也只是传统金融混业化背后所暴露出的治理问题在互联网行业的折射。

传统业态上讲,现阶段的资产管理业务对于银政保三会而言,本就是一项全牌照的混业业务,即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六大类型机构都有旗下的投资或资管产品,但不同业务之间从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并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资产管理行业“混业化”带来的产品嵌套现象,也是近年来多重金融现象的背后原因——无论是2013年一度泛滥的影子银行活动,还是去年如火如荼的场外配资,背后都有资管产品的暗度陈仓。

然而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互联网资管这一概念,也将大概率成为一些互金平台开展监管套利的新避风港。

于是人们能发现,在P2P监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前后,多家互金平台开始走起了“资管路线”;要么声称要打造“互联网综合财富管理平台”,要么将投资业务和传统的P2P业务进行剥离,规避清理要求。

监管困难外,互联网资管的运营模式也有着较强的风险。例如部分互金平台利用关联公司,擅自公开发行投资产品,并同一些具有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进行“拆分式对接”。

可想而知,监管层应当对以财富管理、投资、资产管理为名义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予以重视。因为其风险性显而易见——它直接涉及到投资者的资金归集问题,即投资者会通过购买互联网平台发行、推介或引流的金融资产(包括股权、债权、金融衍生品等);一旦标的资产或平台本身出现问题,就会诱发相应的兑付危机。

更何况,资产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无论是公募亦或是私募,需要监管部门的资质审核或备案,而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除了打着“创新满足用户体验”的名目来大搞套利行为外,似乎已和监管的距离已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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