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首领(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周浩
检方尽管比照特币被盗施以处罚,但是选取差异的处罚途径,意味着比特币的刑法地位差异、法律属性差异。
近日,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操作职务便当,通过使用打点员权限插入代码以批改公司效劳器内应用步伐的方式,偷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2018年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查察院以涉嫌不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立功嫌疑人仲某批准拘捕。(3月23日《海淀查察院》)
通过这则音讯,可以看出,海淀检方对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持有两点意见:第一,比特币应当遭到刑法的护卫;第二,比特币被盗形成不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是偷盗罪。
必要指出的是,检方尽管比照特币被盗施以处罚,但是选取差异的处罚途径,意味着比特币的刑法地位差异、法律属性差异。
一、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2008年,Nakamoto Satoshi在网络上颁发《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首先提出基于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能够实现点对点交易的比特币。随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因其匿名、低老本的便当性,遭到宽泛追捧。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视打点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打点委员会、中国保险监视打点委员会结合发布《关于防备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尽管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畅通使用。
从五部委的标准文件来看,比特币的性质不是法币,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而,在法律上,比特币相似于游戏配备、虚拟货币等虚拟商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最早源于2003年的一起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游戏玩家李某耗时两年、破费上万元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兵器”,一时之间,不翼而飞。同游戏经营商交涉未果的状况下,玩家李某将游戏经营商诉至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恢复游戏配备。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虚拟配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取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布施”。
随着信息时代的开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出现愈发重要的态势,2017年10月1日初步实施的《民法总则》明确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护卫体系之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势力属性是物权还是其他势力,尽管还尚待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即网络虚拟财产已然被作为新的财产类型。
二、比特币被盗,司法理论的差异认定
虚拟物品、虚拟商品、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属于刑法上的“财产”,刑法实践存在争议,有差异意见:有不雅观点认可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虚拟财产被窃,合乎偷盗罪;也有不雅观点主张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窃取虚拟财产的,形成不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目前,司法理论的主流不雅观点倾向于将虚拟物品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否定其财产属性。出格是《人民司法》2014第15期刊载了一篇《<关于解决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了解与适用》(以下称《了解与适用》),指出“对于偷盗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依照不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立功定罪惩罚,不应按偷盗罪办理。
《了解与适用》系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法官、周加海法官、周海洋法官对《关于解决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的介绍,必然水平上代表了最高法院的裁判不雅观点。
尽管《了解与适用》具有很高的影响力,但是司法理论中也有将窃取虚拟财产认定为偷盗罪的案例。此中,作出最大冲破的是2016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明确暗示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护卫。因而被告人武宏恩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金某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形成偷盗罪。
三、认定为偷盗罪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