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资金流转不一定要在银行,亲戚、熟人之间也经常借钱,民间借贷平台也在近些年兴起,但是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了解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有别于商业贷款。因此,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
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曾详细解读了最高法在审理民间借贷时的相关问题,不管是案件的定性以及合同的效力和利息等问题,都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情况下案件才按照民间借贷来定性。如果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纠纷,这时候要看双方是如何约定的。
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如果没有借条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怎么办?
按照规定,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中,至少包含两个内涵:首先是必须要有书面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来证明有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但是口头的很难取证;其次,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
上述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但是熟人借贷经常没有借条,有时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规定中有一个动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完后,要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完后,再回到原告举证等,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根据司法解释,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就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如果被告抗辩了,被告就要举反证,只要使法官能够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低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
夫妻一方借的钱 另一方需要担责吗?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但是借条签署的就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现实案件审理中,还是要分情况的,广东省在2015年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后就判定认为,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借的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双方事先已约定好为个人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些情况下的债务都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熟人借钱 要注意诉讼时效!
在双方没有规定什么时候还款的情况下,欠钱的人可以随时还钱,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向欠钱的人要钱,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里面有个十分重要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也就是说,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你一直没有要求对方还钱,对方也一直不还你钱,法院不可能过了N年之后,你突然想起来要求对方还钱了,法律也还随时保护你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同时,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个人给企业借钱 自己用担责吗?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贷款合同后公款私用,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
目前有这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企业承担责任;
二是企业先承担责任,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实际为个人借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还钱;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肯定是个人承担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钱全部用于企业,全部打到企业账户上去了,应该让企业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钱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按照规定,年利率在24%并且包括24%是有效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还没有还钱的,可以要求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法官认为,分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一种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该给利息,但怎么给、给多少,由法官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