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O项目融资的概念及特点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民营机构为项目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民营机构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如通讯业,为了保证国家信息的安全性,项目建成后,并不交由外国投资者经营,而是将所有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由东道国经营通讯的垄断公司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项目。
BTO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BTO项目融资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和“转让”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的年限。
国际惠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获得的香港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就是采用BTO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经营的。
BTO项目融资模式的适用范围
BTO项目融资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权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政府希望在运营期内保持对设施的所有权控制。
事实上,国内操作的相当部分名为BOT的项目,若严格从合同条件界定,更接近于BTO模式,因为其特许协议中规定政府对项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拥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