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清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坚持“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整改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核清融资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逐户建立台账,进而对不同类别的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置,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的贷款风险。
(一)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二)已经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
(一)妥善处理贷款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要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贷款人不得再继续发放贷款,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贷款,应由地方政府尽快清理,妥善处置。
可妥善安排后续资金的在建项目:指2010年6月30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贷款的:除《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项目。
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的: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