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融资是指拟建项目的主办人及投资人先以股权合资方式建立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然后由该项目公司直接投资于拟建项目并取得项目资产权和营业权,由项目公司向国际贷款人协议借款并负责偿债的项目融资方式。
项目公司融资具有结构简单、财务关系清晰的特点,它是目前国际项目融资实践中被最广泛采用的项目融资结构。
⑴由主办人或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是项目融资的主体,它负责对项目的直接投资和营业管理,并拥有项目资产的财产权,而主办人或投资人则仅拥有对项目公司可转让的股权;
⑵在此类结构中,通常由项目公司与国际贷款人签署贷款协议和资产担保协议,由其取得贷款;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办人或投资人向国际贷款人协议借贷,再通过“商业交易”方式并入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
⑶在此类结构中,须由项目公司取得为运营项目所需的一切来自政府部门的许可和税收优惠,并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工程承包人、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长期购买人及信托受托人签署有关的协议或文件;
⑷项目公司的合资协议、公司章程和分配政策文件须符合国际贷款协议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受到贷款偿债规则的限制。
(一)项目公司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将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固定在项目公司中,也是对投资者投资于高风险行业的投资行为的一种鼓励
项目融资的资金额一般数量较大,风险构成也十分复杂,如果没有恰当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将项目风险合理分散、分担,对投资者将是一种限制,巨大的项目风险将使投资者望而生畏。
(二)各国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为项目公司采取多种渠道融资提供了法律基础
由于公司制度在世界上存在时间久远,对于公司融资的各种制度、手段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较强,公司立法较为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融资的诸多渠道,如股东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融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和经营资金而依法发行债券融资等。
在项目融资的实践中,还出现了ABS(资产证券化)、信托等手段进行融资。由于项目融资具有创新性的法律特征,因此,随着公司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如证券法等的日益完善,项目公司的融资手段将会进
项目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经营经历和资信水平,除了各个投资人以股本金的形式出资外,并无其他资产以满足贷款人对资金安全性的要求;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初,正处于项目的筹备、建设期,资金投入量较大而效益却无法体现,这也正是项目融资特点的体现。
因此,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除了项目公司自身之外,还需要投资者提供一定形式的信用担保,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项目融资有限追索权并非绝对的,特定情况下的灵活处理,正是项目融资“创新性”和“充分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践。
(二)税收方面
公司作为项目融资模式在税收方面较其他模式有着自身的弱点。当然,这一点并非是法律上存在的弱点,而是各国税法对公司依法纳税的规定比较完善所造成的。
一个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为税收,公司作为最典型的企业形态,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对一个国家的税收贡献是巨大的,每一个国家对于公司所应缴纳的税种、税率、税基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