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操作方法
01: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如何办理?
2种途径:①可以在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预扣预缴税款环节办理;②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环节办理。
二、如何报送?
3种方式: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提醒】
①2019年1月1日,税务机关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 “个人所得 税”和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进入界面即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02:
【子女教育】
一、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二、享受扣除时间:
①学前教育阶段
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②学历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结束的当月。
三、报送信息:
①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②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
③子女就读学校;
④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
四、留存备查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注意】
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寒暑假等假期。
03:
【继续教育】
一、扣除标准:
每月400元或当年3600元。
二、享受扣除时间:
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
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报送信息:
①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
②接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
四、留存备查资料:
接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
【注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包含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寒暑假等假期。
04:
【大病医疗】
一、扣除标准:
每年80000元限额。
二、享受扣除时间: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三、报送信息:
①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②与纳税人关系;
③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④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
四、留存备查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注意】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05:
【住房贷款利息】
一、扣除标准:
每月1000元。
二、享受扣除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三、报送信息:
①住房权属信息;
②住房坐落地址;
③贷款方式;
④贷款银行;
⑤贷款合同编号;
⑥贷款期限;
⑦首次还款日期等;
⑧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四、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06:
【住房租金】
一、扣除标准:
每月800-1500元。
二、享受扣除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三、报送信息:
①主要工作城市;
②租赁住房坐落地址;
③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④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⑤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四、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07:
【赡养老人专项】
一、扣除标准:
每月2000元。
二、享受扣除时间:
被瞻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报送信息:
①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
②月扣除金额;
③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④与纳税人关系;
⑤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瞻 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四、留存备査资料: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
特别提示
①一定要准确完整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及时提交给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患发生变化的,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
②除大病医疗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相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在每月发放工资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③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④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单位扣除。
⑤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