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机关单位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结合市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标准
1、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2、设备(物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1、在机关财务列报的;
2、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在机关列报,但产权归委机关的,也应到机关财务部门办理相关资产加计手续,统一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
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地毯等。
2、办公机具: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等。
3、专用工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柜)、洗衣机等。
4、检验工具:包括电子称、卡尺、厚度计、扭力计、秒表等。
5、交通运输工具:汽车、摩托车等。
6、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资产价值的系统建设(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开发),也比照固定资产管理。
7、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账务设置
1、机关财务对机关固定资产总量(额)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机关财务建立的明细账能够及时反映、查询各部门固定资产状况,从账务上建立便捷的查询、监控系统,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时更换。
2、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设立部门备查账。
3、各部门需明确一名固定资产专管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及人员调入、调出相关资产手续的办理。
五、固定资产加(登)记
1、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要求,凭合法、完备的手续到机关财务办理加计财产手续,同时各部门要在各自的固定资产备查账中的每一栏做出详尽的登记。
2、固定资产加(登)记时不得空栏,需准确登记该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型号、产地(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使用(保管)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