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的诗篇在其形成、传播方式上,具有一些不同于后世诗歌作品的特点,这使得《诗经》的诗篇在内容、结构等方面具有不少特殊现象,对《诗经》的研究,有必要尽可能的还原《诗经》在这些方面的特殊事实,本文分析的“诗中有诗”现象,就是《诗经》在篇章结构上具有的一种特殊情况。由于这一现象表现得较为曲折、隐蔽,所以一直没有得到重视,而《诗经》学史上的一些复杂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正是“诗中有诗”现象。
1.“诗中有诗”现象的提出及其分析
本文提出的“诗中有诗”现象,是指在诗篇结构内部组合有其他的既成诗篇。这种情况在《小雅·北山》中就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例证,《北山》全诗六章,其中的第三章为: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
这章诗中的前四句,其实是一首原本独立的诗,《吕氏春秋·慎人》篇中有明确的记载:
舜自为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通过《吕氏春秋》的记载,我们才发觉,这四句诗本来是舜作的一首独立的诗,对于这种情况,合理的解释是,舜作的这首“四句诗”被引述进了《北山》中,组合成为第三章的局部诗句。由此可见,“诗中有诗”现象的实质是,在较大篇幅的诗篇中“引述-组合”有较小的既成诗篇。这一现象涉及了当时诗歌的两类篇章形态,一是以《诗经》为代表的多章段乐歌体制,另一种则是可供“引述-组合”的原创诗歌。
与舜作的这首“四句诗”相似,先秦文献中的原创诗歌,在篇幅上都是十分单纯简短的,甚至于即使是短小的语句,也可以是一首完整独立的诗,例如:
《孟子·梁惠王下》:景公说,……召大师曰:“为我作君臣相说之乐!”盖《徵招》、《角招》是也。其诗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
《吕氏春秋·音初》:有娀氏有二佚女,……燕遗之卵,北飞,遂不反。二女作歌一终曰:“燕燕往飞。”实始作为北音。
引文中的四字诗句,就是一首完整的诗歌。这种“诗句式”的诗篇形态,提示我们,当时的诗篇单位是非常灵活的,原创诗歌的整篇形态,趋近于简短的诗句或句组,《北山》中正是包含有这样一首初级形态的原本完整独立的诗。
这类篇幅都比较短小的原创诗歌,与《诗经》中的诗篇相比,它们多数只相当于其中的一章或部分诗句,把原创诗歌的这种形态,与《诗经》多章段的诗篇体制对照,我们发现,其实《诗经》的诗篇中可以包含有很多这样的既成诗篇。
为了进一步说明《诗经》中的这种特殊情况,我们通过以下三个实例来做深入的分析。
(1)重新认识“断章用诗”
《左传》对春秋时期的引诗、赋诗现象作了大量记载,这类“用诗”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用诗”往往是节取诗篇的局部章句。以往的研究都认为这是一种“断章取义”的方式,认为是对截取的章句做了曲解或灵活阐释。事实上,某些“断章用诗”节取的诗篇局部,表面看来只是诗句,其实它们可以本来就是一篇独立完整的诗,那么,所谓的“断章”,是相对于整合之后的诗篇整体而言的,就当时灵活的诗篇形态来说,其实“章句”也完全可以等价于或本来就是独立的诗篇单位。与前述《北山》的实例相联系,下面就是“断章用诗”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左传·昭公七年》:无宇辞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无宇的引诗既是北山的局部诗句,同时也是舜所作的独立诗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了“断章用诗”简单而合理的一面。既然诗中的部分诗句本来就是被“引述-组合”的独立诗篇,那么再次从整体中引用这些部分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由此看来,“断章用诗”的方式正是根源于诗篇“诗中有诗”的事实。由于当时的人们很清楚这一点,因此“断章用诗”在他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庆舍之士谓卢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曰:“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
在这段话中,庆舍之士批评卢蒲癸违反了当时“同姓不婚”的古礼,对此卢蒲癸援引当时的“断章赋诗”方式来为自己作辩解,可见,“断章用诗”在当时是被普遍接受的,甚至可以作为说理的例证,之所以能够建立这种共识,它应该是有可以接受的合理依据的,那么原因应该就是,被断章引用的章句本来就是可以独立的诗篇。当然,不排除可能由此导致的“断章用诗”的扩大化,某些本来并不具有独立性的诗句,也会被不加辨析的照例节引,但这是次生的现象,应该是由截引“诗中之诗”这一合理的方式进一步发展推动而致。
总而言之,认识外在的“断章用诗”现象,应该首先从《诗经》诗歌本身的特点上寻找原因,同时,“断章用诗”也可供我们反过来了解存在于诗歌内部的“诗中有诗”现象。
(2)所谓“错简”
如果没有《吕氏春秋·慎人》篇的记载,人们就不会注意到在《北山》中存在着“诗中有诗”的现象。类似情况无法在《诗经》中逐一指出,不仅是由于材料上的匮乏,也是因为本来独立的诗篇在被整合进某一诗篇之后,往往会很合理的融入整体,因而很难辨识。但是,当然也存在融合得不是很好的情况,正是这种反面的情况,非常突出地暴露了诗篇的“组合”过程,这也就是所谓的“错简”现象。
“错简说”最早由宋人王柏在《诗疑》中提出,他认为《行露》、《东方未明》、《下泉》、《小弁》等几篇诗中,存在着上下文诗意不连贯的情况,认为这是由竹简编连次序发生错乱造成的。孙作云先生也在《诗经的错简》一文中,对《卷耳》等五篇诗分别作了细致的考察,认为它们是原本独立的十首诗,后因简次错乱丢失而被误合在一起。①
问题是,这类诗都是这么偶然出错的吗?《诗经》传承的重要方式是“讽诵”而不是简帛,《汉书·艺文志》说:“凡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讽诵,不独在竹帛故也。”而且《诗经》的传承体系非常严密,所以“错简”的说法其实是缺乏充足依据的。所谓的“错乱”,实质上正是“诗中有诗”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很正常,本来独立的不同的诗篇聚合在一起,不可能总是融合得很完美,其中涉及诗篇主题、乐章结构等很多因素,在形式与内容无法兼顾的情况下,也就很容易造成诗篇整体内容不统一的现象。
(3)《小雅·鸱鸮》与《尚书·金縢》
《孟子·公孙丑上》记载了孔子的一段诗评:
诗云:“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今此下民,或敢侮予!”孔子曰:“为此诗者,其知道乎!能治其国家,谁敢侮之。”
引文中的诗句今见《鸱鸮》篇第二章,关于《鸱鸮》的创作背景,《尚书·金縢》篇记载如下:
武王既丧,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于国曰:“公(周公)将不利于孺子(成王)。”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弗辟,无以告我先王!”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于后,公乃为诗以贻王,名之曰《鸱鸮》。
大意是开始周公因摄政而受到猜疑,事情澄清之后,周公于是作《鸱鸮》送给成王以表露心迹。比照这两则资料,有人提出疑问,一是为什么孔子评论《鸱鸮》第二章时,只泛称“为此诗者”而不提周公?二是诗句在内容上,与周公当时的创作心理显然不很切合。由于有这两点疑问,于是很容易导致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认为周公没有作《鸱鸮》,进而对《金縢》篇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其实,用“诗中有诗”的观点就很容易理解。孔子确实没有认为这几句诗是出自周公之手,此外,从“为此诗者”的说法中可以看出,这段诗其实本来是一首独立的诗,孔子是把它作为一个完整的诗篇来加以评论的。另外,这也并不足以否定《金縢》篇的记载,就当时原创诗歌篇幅简短的实际来说,周公原创的《鸱鸮》不可能像今天这样,竟然有五章二十句之多,所以,孔子评论的这首诗应该是被后来整合到了《鸱鸮》之中。
2.“诗中有诗”与诗篇的编创
对“诗中有诗”现象的分析,揭示了在《诗经》诗篇中存在着的复杂情形。它并不是无意义的拼凑、割裂现象,而是根源于当时特殊的篇章形态以及诗篇的形成方式。
(1)赋的“造篇-诵古”二元一体模式与诗篇创制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二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
其中的两组引诗都见于今本《诗经》的《小雅·常棣》篇,而《国语》对作者却有另外一种记载:
《国语·周语》:“周文公之诗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
从表面看,二者有关《常棣》作者的记载是矛盾的。孔颖达的解释是:“则此诗自是成王之时,周公所作,以亲兄弟也。但召穆公见厉王之时,兄弟恩疏,重歌此周公所作之诗以亲之耳。故郑答赵商云:‘凡赋诗者,或造篇,或诵古。’所云诵古,指此召穆公所作诵古之篇,非造之也。”②孔颖达认为《常棣》是周初周文公的原创作品,而周厉王时代的召穆公只是“重歌此周公之诗”。他调和“作诗”与“诵古”这两个概念,提出召穆公“作诵古之篇”的说法,认为召穆公的“作诗”并不是个人原创,而只是在重复周文公的作品。这等于否定了《左传》有关召穆公“作诗”的记载。问题是,《左传》中的记载为什么没有透露丝毫“诵古”的痕迹呢?而且,其中“作诗”的提法是非常明确的,绝不含混。孔颖达用“重歌此周公之诗”解释《左传》的“作诗”,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曲解。
其实,与前述《北山》的情况十分相似,这还是一例“诗中有诗”现象。前文的分析可以令我们认识到,《国语》记载的两句“周文公之诗”虽然存在于今本《常棣》中,但并不能由此推断整首《常棣》都是“周文公之诗”,因为《国语》记载的两句诗很可能就是周公作的一首完整的诗,对照《左传》的记载,只能认为召穆公的“作诗”,其实是包括了对“周文公之诗”的“引述-组合”。
对此,“凡赋诗者,或造篇,或诵古”的说法,是非常有启发性的。第一,召穆公的“作诗”正是“赋”的一个实例,这表明,“造篇”与“诵古”是可以同时统一在一起的,“赋”也就是这种二元一体的特殊“作诗”模式。“诗中有诗”现象,正是根源于当时“赋”的这种特殊诗歌创作方式。第二,“赋”并不是简单的“诵古”或“引述-组合”,它强调的是,要把既成诗篇转换为“局部诗句”,巧妙消解原诗的独立性,将其合理地融入多章段的诗篇整体之中。《左传》的记述就特别强调召穆公的“作诗”,是包含多个章段的,而且其中确实不露痕迹的整合了“周文公之诗”。这种“造篇-诵古”一体模式的提出,有助于人们重新理解“赋”的特殊性。
(2)正考父、孔子与诗篇的编制
《国语·鲁语下》: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以《那》为首,其辑之乱曰:“自古在昔,先民有作。温恭朝夕,执事有恪。”
其中的记载很明确,正考父是“校”“商之名颂”,但《史记》却称之为“作”:
《史记·宋微子世家》:襄公之时,修行仁义,欲为盟主。其大夫正考父美之,故追道契、汤、高宗,殷所以兴,作《商颂》。
这两则记载看似矛盾。“校”与“作”在后代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文献措辞的不同使人们很自然的以今例古,因而认为二者之中有一个一定是错的。事实上,如果参照“赋”的“造篇-诵古”模式,我们就会意识到,
当时的“校”与“作”并不像后代区分得那么严格,不仅实际中往往会混同在一起,而且人们的相关观念也是模糊的,有关记载由于角度不同自然会形成不同的说法。
客观上,当时个人独立的文学原创模式还没有确立,作品不仅往往作者不明,而且在流传中还在不断变化、形成,作者的系属也会因此比较灵活、实际;正考父对《商颂》的校理,是《商颂》流传过程中重要而知名的事件,这就很容易形成正考父“作”《商颂》的说法,而这个“作”在当时不可能是后代意义上的文学原创。
另外,当时的“校理”也不会是现代这种严格、实证的文献整理方式,《国语》的记载就透露出了这方面的痕迹。《国语》在记载“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之后,特别指出“以《那》为首,其辑之乱”云云,可见,经由正考父的校理,所谓的“十二篇”组成了以《那》为首依次编排的一“辑”,而且有四句诗作为全“辑”的“乱”辞。在先秦诗歌作品中,“乱”都是作为一篇作品的结尾部分,起总结全篇要旨的作用。在“商之名颂”的结尾设置“乱”的部分,这其实改变了原本“十二篇”分立的松散形态,所以正考父的校理,应当是对所谓的“十二篇”作了整体的统合,调整了原先的章句、篇章形态,特别是从中提出四句,在篇目之外构成了一个“乱”的部分,以“乱”在结尾统摄多篇诗作,从而构成一“辑”。
这与今本《商颂》比较,有两个明显差别,一为今本《商颂》包括的是以《那》为首的五篇诗,二是今本结尾没有“乱”的部分,而《国语》记载的四句“乱”辞,却出现在《那》的篇尾,其后还附加了“顾予烝尝,汤孙之将”两句。四句“乱”辞仍然在《商颂》中,只是位置有了变化,这个现象是非常有意味的。这提示我们,从正考父编制的“商颂之辑”到今本《商颂》五篇,章句的内容与数量在总体上可能没有太大变化,只是其间的章句、篇章进行了重组,整合、定型为今天的五个篇章单位;《国语》记载的“十二篇”应该被灵活理解,而不能依据“十二”与“五”这种表面的数字差异,就推断其间亡逸了七篇。
这种诗篇篇章单位的变动,在《周颂》中也是存在的:
《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子曰:“非尔所知也。夫文,止戈为武。武王克商,……又作《武》,其卒章曰:‘耆定尔功。’其三曰:‘铺时绎思,我徂维求定。’其六曰:‘绥万邦,屡丰年。’”
楚子以《武》为题引诗三章,依次分别见于今本《周颂》的《武》《赉》《桓》三篇。对此罗倬汉先生认为:“惟在其时,《颂》诗中题为《武》者,必包括《赉》之与《桓》,而非如今之别立。”③其实这并不矛盾,《武》中的“章”可以分立而成为散在的诗篇,而这些诗又可以聚合,作为“章”的单位,共同构成《武》。事实上,“章”与“诗”的差别有时可以是相对的,可以这样认为,《武》在当时是存在“聚”与“散”这两种单位形态的。
《商颂》、《周颂》与以上涉及的其他实例,都说明当时诗篇流传的现实是,不仅章句的组合是灵活的,而且诗篇的篇章单位也可以是相对的、动态的,在篇章的调整与整合过程中,就很容易造成“诗中有诗”的事实。
对《诗经》诗篇进行过编制的人,就文献可见而言,除了正考父,再就是孔子。
《史记·孔子世家》: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
对所谓“孔子删诗”问题的争论,就涉及《史记》这段记载中的两个数字。由“三千余篇”到“三百五篇”,人们的印象是孔子删了很多诗。其实参照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这种表面篇数的巨大变化,可以只是诗篇单位调整、整合的结果;如果所谓的“三千余篇”与“三百五篇”实际可以大致对等,那么客观上,今本《诗经》的“三百五篇”中,应该会存在大量的“诗中有诗”现象。
注释:
①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406-419页。
②《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小雅·常棣》,中华书局,1980年,第408页上栏。
③罗倬汉《诗乐论》,正中书局,1949年版,第224页。